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207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瞻,男,汉族,1969年4月8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于 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柳忠晓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177号起诉书指控:2018年9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杨瞻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悬挂PXXXX前牌的二轮燃油车沿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商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天天烧烤店处,与李元春停放在路上的鲁BXXXX号轿车相撞,后被民警查获。经对提取的杨瞻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19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杨瞻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杨瞻的刑事责任。该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
查明事实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被上网追逃,同日被抓获到案。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瞻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该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