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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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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赵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青岛市商业局退休职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14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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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李沧检公刑诉[2019]1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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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7年10月下旬的一天20时许,纪鸿儒(已被行政处罚)联系被告人赵某购买冰毒,后二人约至青岛市市北区海伦一路26号楼下进行交易,赵某在该处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售给纪鸿儒冰毒一包(约0.6克)。 2017年11月28日17时许,民警在市北区温州路36号安泰苑旅馆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赵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一包(经称量净重为0.77克),经检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赵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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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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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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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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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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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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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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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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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李文颖 二○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 官助 理 郐美娜 书 记 员 刘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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