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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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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王雪源,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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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3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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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1月1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王雪源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重庆南路与南京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8mg/100ml。本案立案后,王雪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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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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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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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王雪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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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雪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雪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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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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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王雪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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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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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尉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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