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02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348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348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雪源,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304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月1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王雪源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重庆南路与南京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在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8mg/100ml。本案立案后,王雪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雪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雪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雪源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雪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刑期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尉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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