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意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4-03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659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19)鲁0211刑初659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邵某,男,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市南区。2018年12月6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501号

指控事实

1、2018年9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50号2号楼1单元202室家中容留杜某吸食冰毒。

2、2018年10月上旬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50号2号楼1单元202室家中容留杜某吸食冰毒。

3、2018年10月底11月初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50号2号楼1单元202室家中容留杜某吸食冰毒。

4、2018年12月 3日下午,被告人邵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50号2号楼1单元202室家中容留杜某吸食冰毒。

综上,被告人邵某共计容留他人吸毒4次4人次。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邵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28日折抵刑期28日,即刑期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 官助 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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