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26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刑初123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刑初12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郑某,女,生于北京市密云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通州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2011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17日被监视居住。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李沧检公刑诉[2019]84号

指控事实

2017年1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郑某至青岛市李沧区银座广场一楼Double love服装店,趁店员不备将店内在售的一件驼色风衣偷走。2018年1月16日,郑某再次到该服装店时被店员发现后报警,郑某被民警当场抓获。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经鉴定,被盗Double love牌风衣价值人民币1192元。案发后,郑某亲属已赔偿Double love服装店的损失,服装店负责人表示谅解。

郑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主动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并交付相关社区实行社区矫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文颖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理 郐美娜

书 记 员 刘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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