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26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627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19)鲁0211刑初627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93年4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高中文化,职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现暂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

戚志豪,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440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某因见被害人周某的支付宝蚂蚁借呗额度很高,遂趁周某熟睡之际,盗用其身份证注册一个昵称为“哈哈哈”的微信,欲后实施盗窃。2019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某趁周某酒后熟睡之际,偷拿周某的手机将其手机卡插到自己的华为P20 PRO手机内,通过短信验证码登录周某的支付宝,把其蚂蚁借呗内的65000元贷款可用额度分别提现至周某兴业银行卡50001元、中国银行卡14999元。后被告人刘某从周某的兴业银行卡充值30000元、中国银行卡充值15000元到其实际控制的“哈哈哈”微信内,后将45000元从该微信中转出。因兴业银行每日充值限额30000元,被告人刘某对周某兴业银行卡内剩余的20001元盗窃未遂。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无前科、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判决理由

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华为P20 Pro手机一部依法发还被告人刘某。(由扣押机关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郑路川

书 记 员 薛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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