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树贵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26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78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7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树贵,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金州,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树贵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树贵及其辩护人宋金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彭树贵化名“彭云龙”通过交友平台与闫某相识,通过欺骗手段获得闫某好感。201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彭树贵编造“公司经营不善被高利贷追债”、“父亲在美国要去探望”、要去“继承美国父亲遗产”等理由,先后从闫某处骗取人民币30余万元并挥霍。后被告人彭树贵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证人徐某、彭某1的证言;3.被害人闫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树贵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树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树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
被告人彭树贵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彭树贵系自首;2.被告人彭树贵无前科;3.被告人彭树贵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彭树贵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结识被害人闫某,彭树贵化名“彭云龙”与闫某交往,通过欺骗手段获得闫某好感。2017年4月份以来,彭树贵编造“公司经营不善被高利贷追债”、“父亲在美国要去探望”、“要去继承美国父亲遗产”等理由,先后从闫某处骗取人民币34.506万元。期间,彭树贵归还闫某7.635327万元。后彭树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彭树贵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彭树贵处扣押VIVO手机1部、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
3.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业务凭证/客户回单证实,公安机关接受闫某提供的银行业务凭证/客户回单1宗,载明闫某的中信银行卡交易的情况。
4.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闫某与“彭云龙”微信聊天的情况,显示双方谈论借款、还款的事情。
5.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实,闫某的微信、支付宝与“冷暖自知”、“陪你颠沛流离”、“无名指de等待”等交易的情况。
6.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账单证实,彭树贵与徐某的交易情况。
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彭树贵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彭树贵的妻子。2017年底到2018年初,彭树贵经常给其转账几千元到一万元不等。其购买车位、储藏室欠的钱,彭树贵就给钱让其还款。其与彭树贵结婚的时候,他曾向其父母借了2万元,2017年七八月份,他还给其父母2.2万元。
2.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彭树贵的父亲。其在平度老家务农,从来没去过美国。彭树贵从未给过其生活费,他每月能来家1次,坐一会就走了。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闫某陈述,2016年10月份,其在网上相亲平台认识了叫彭云龙的网友,他使用的微信昵称分别叫“冷暖自知”、“陪你颠沛流离”、“无名指de等待”等,其与他聊的挺投缘。2017年4月份,彭云龙说他公司对外出口贸易需要资金,借的高利贷需要解决,想向其借钱,其挺同情他,就给他微信转账5000元。2017年4月20日后几天,彭云龙又向其借钱,他说高利贷在他家等着拿钱,其从“蚂蚁借呗”里借了1万元,通过微信转给了他。之后彭云龙不停地向其借钱,每次该还款的时候其都联系他,他说他父亲在美国开公司,还说他父亲病了,2018年春节的时候他还说他父亲去世了,还要去美国打官司等。其多次借给彭云龙钱,大约40余万元。后来他陆续偿还其四五万元。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彭树贵供述,其通过探探软件认识闫某,感觉她很单纯,就找借口骗她钱财。其与闫某聊天的微信昵称叫“陪你颠沛流离”,后来改为“冷暖自知”,还有2个微信,其一共使用4个微信,其自称彭云龙。2017年4月下旬,其编造经营公司不善,高利贷逼着其要钱的谎言,向闫某借款5000元,她通过微信给其转账5000元。通过这次向她借钱,她很轻易就相信了,其没钱花的时候就编理由骗她。几天后,其编造被高利贷逼迫还钱,向她借款1万元,她通过微信给其转账1万元。2017年5月份,其与女朋友分手,但拿了她4万元的财物,被起诉了。其让闫某帮忙想办法,为了让她及时转款,其还谎称家里有房产、父亲在美国等。后闫某给其转账5万余元。通过这次转款,其感觉她将其当成自己人了。后其编造公司需要启动资金的谎言。2017年6月到9月间,她向其转账4万余元。2017年10月份,其编造姨夫住院需要手术费的谎言,向她借钱,她给其转账3万余元。后来,其跟闫某聊到父亲在美国的事情,其编造父亲生病,其需要到美国探视的谎言借款。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她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给其转账8万余元。后其编造父亲在美国去世的谎言借款。2018年3月初,她给其转账3万余元。2018年4月至8月,其又编造理由向闫某借款6.5万余元。经粗略计算,闫某共给其转了31万余元。为了稳住闫某,其先后给她转了三四万元。后来,其与闫某闹矛盾,就把她的微信拉黑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彭树贵对诈骗使用的微信及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号及转账记录进行了辨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闫某向本院提交其与彭树贵的微信交易记录及支付宝交易记录,以证实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10月21日间,闫某通过微信向彭树贵转账12.812万元,通过支付宝向彭树贵转账15.194万元;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10月31日间,彭树贵通过微信向闫某转账4076元,通过支付宝向闫某转账7.227727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树贵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树贵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彭树贵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彭树贵无前科,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其所提被告人彭树贵案发前已经归还部分款项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款项,不予计算为犯罪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树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彭树贵退赔被害人闫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68706.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正峰
人民陪审员  葛增荣
人民陪审员  林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聪聪
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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