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龙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26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316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316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国龙,男,1978年9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身份证号码3503XXX48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东进村洋尾163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282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1月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张国龙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雅迪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沿人民路北向南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至鞍山路路口时,适遇孙某增驾驶鲁BXX8号小客车沿鞍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雅迪牌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右侧与鲁BXX8号小客车前部相撞,致车辆受损,张国龙受伤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张国龙酒精测试结果为190mg/100ml。在送检的张国龙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 mg/100ml。后被告人张国龙被列为网上逃犯,被民警抓获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张国龙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国龙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国龙当庭认罪认罚并积极预交罚金,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该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违反交通信号灯行驶,且发生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又逃避司法机关惩处,以上情节在量刑中均予以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国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厉 建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袁 春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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