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宏洋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26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09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0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宏洋,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2014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5年12月1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2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崔浩,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家兴,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宏洋犯抢劫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宏洋及其辩护人崔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3日15时许,李某跃(已判刑)因被害人卢某为其本人及逄某1、逄某2(已判刑)等人介绍工作未果,将卢某约至青岛市市北区昌邑路15号锦绣年华小区地下停车场内,逼迫卢某脱掉外衣。李某跃指使逄某2、徐某(已判刑)殴打卢某,逄某2、徐某等人先后用鞋后跟击打卢某,李某跃用消防栓水管冲卢某,卢某被迫同意给李某跃等人5万元。后李某跃安排芦阳(已判刑)与卢某签订金额5万元的借款合同。随后被告人薛宏洋在芦阳的指使下驾车至李学跃位于锦绣年华小区地下车库的办公室内,见被害人卢某抱头蹲在地上,眼镜歪斜。后芦阳上前用手打了卢某脸上两巴掌,逼迫卢某还钱。被告人薛宏洋见状遂上前用手朝卢某头部打了两巴掌。在李某跃、芦阳等人的威慑下,卢某被迫按照芦阳、薛宏洋的要求签订了借款合同,签订完合同后,李某跃等人仍继续逼迫卢某凑钱。后因有人报警,芦阳让被告人薛宏洋将被害人卢某带离李某跃办公室。被告人薛宏洋驾车将被害人卢某载至延安中邮大厦门口时,薛宏洋根据芦阳的电话指示,逼迫卢某继续在车上筹钱,后卢某朋友通过微信向卢某转账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薛宏洋将芦阳微信号发送给卢某,卢某在被告人薛宏洋安排下通过手机微信将该1万元转账至芦阳后,李某跃、逄某2等人在此处将卢某接走,薛宏洋驾车离开现场。后被告人薛宏洋被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姚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的陈述;4.被告人薛宏洋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芦阳等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宏洋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告人薛宏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其辩解称其不清楚签合同的事,其未逼迫卢某给芦阳转账。
被告人薛宏洋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薛宏洋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宏洋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薛宏洋认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下午15时许,李某跃(已判刑)因被害人卢某为其本人及逄某1、逄某2(已判刑)等人介绍工作未果,将卢某约至青岛市市北区昌邑路15号锦绣年华小区地下停车场内,逼迫卢某脱掉外衣。李某跃指使逄某2、徐某(已判刑)殴打卢某,逄某2、徐某等人先后用鞋后跟击打卢某,李某跃用消防栓水管冲卢某,卢某被迫同意付给李某跃等人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李某跃安排芦阳(已判刑)与卢某签订金额5万元的借款合同。随后薛宏洋、芦阳携带借款合同至李学跃位于锦绣年华小区地下车库的办公室内。芦阳用手打卢某脸上两巴掌,逼迫卢某还钱;薛宏洋用手朝卢某头部打了两巴掌。在李某跃、芦阳等人的威慑下,卢某被迫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完合同后,李某跃等人仍继续逼迫卢某凑钱。后因有人报警,芦阳安排薛宏洋将卢某带离。薛宏洋驾车将卢某载至延安中邮大厦门口。后卢某朋友通过微信向卢某转账1万元。薛宏洋将芦阳微信号发送给卢某,卢某在薛宏洋安排下通过手机微信将该1万元转给芦阳。薛宏洋驾车离开现场。后薛宏洋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薛宏洋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2.聊天记录证实,2017年1月13日下午,卢某给姚某发信息,让姚某帮忙报警的情况。
3.微信转账记录证实,2017年1月13日,姚某通过微信向卢某转账1万元以及卢某转出1万元的情况。
4.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证实,2014年9月,薛宏洋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5年12月1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27日。
5.刑事判决书证实,李某跃等人因抢劫卢某被判刑的情况。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薛宏洋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卢某是同事关系。2017年1月13日16时13分,卢某给其发求救信息,还给其发了个位置,位置是市北区利津路锦绣年华。其当时不知道该怎么办,就给同事岳鹏打电话。岳鹏说他家住在附近,他打电话报警,并带民警去了现场。当日下午四五点钟,卢某曾给其打电话借钱,说借钱给瑶瑶。下午5时55分,其通过微信转给卢某1万元。当天晚上20时许,其在公司楼下见到卢某,他左耳朵附近出血、额头红肿,他说瑶瑶从锦绣年华地下室带走他的时候,他看见有辆警车进了地下车库,因害怕没求救。瑶瑶让卢某写了5万元的借条。2016年9月份的时候,瑶瑶跟几名男子到过公司,卢某想让瑶瑶等人给公司要“坏账”。因公司老板不同意,公司没用瑶瑶。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卢某陈述,其在青岛沃融易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7月份,其通过朋友认识李某跃。后来,李某跃想让其给他介绍不良资产业务。经联系,其公司不同意。李某跃让其把他和逄某1、逄某2、刘某介绍到其公司工作。其与他们谈好每月工资1600元,3个月后投保。该4个人入职约10天,公司领导就不让他们上班了,其没敢告诉李某跃。10月份的时候,其自己给了李某跃4000元,算是他们的工资。后来李某跃知道了,打电话要与其见面。去见李某跃的路上,其给逄某2转了5000元,想让他在李某跃面前帮其说说话。14时许,其到市北区昌邑路锦绣年华地下停车场李某跃的车库。大约半小时后,李某跃、逄某2、维克过来,李某跃让其脱光衣服,只穿内裤跪在地上,让其想想哪里错了。跪了大约半个小时,李某跃让维克用鞋底对其殴打。李某跃不满意,让逄某2殴打,并让维克学着点。后李某跃将其带到车库外面,用消防栓水管往其身上冲,冲了大约10分钟。后又将其带回车库,让其说哪里错了,其说没让他们入职。维克又用皮鞋打其20多下,打完后让其跪在地上,继续想哪里错了。过了一会,李某跃又让维克用皮鞋打其头部20多下。之后,李某跃让其穿上衣服,问没入职怎么赔偿。其被他们逼着,想早点出来,就说赔偿李某跃2万元,逄某2、逄某1、刘某每人1万元。李某跃给芦阳打电话,让拿合同过来。期间,其趁他们不注意给朋友姚某发信息,让他报警。大约半个小时后,芦阳带着1名男子过来。因其之前曾向李某跃借款2500元(已经偿还),他让其先给他写了1万元的借款合同。后来李某跃和芦阳拿出3份借款合同,合同上说其借了他们5万元。写完借款合同之后,李某跃让芦阳和他带来的男子将其带上1辆银色车。往外走的时候,其看见警车进来,但没敢大叫。在车上,芦阳带来的男子让其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男子将其带到市南区东海世家3楼的办公室内,李某跃、逄某2、逄某1、维克随后到办公室。后李某跃、逄某2、逄某1、维克将其带上黑色Q5车,带到沙子口的月子中心。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卢某辨认,确认薛宏洋就是与芦阳一起让其签借款合同,并让其给芦阳转账1万元的男子。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薛宏洋供述,2017年1月的一天下午15时许,芦阳让其跟他出去,其开着银灰色别克轿车与芦阳一起到李学跃在曹县路的小区的地下车库办公室,其看见李某跃、逄某2在,地上蹲着个戴眼镜的男子,还有其他人其记不清了。戴眼镜的男子感觉刚被打过,眼睛是歪的,抱着头蹲在地上。芦阳进了办公室就跟戴眼镜男子说要钱的事,让这名男子还钱。戴眼镜男子说没有钱,芦阳用手打了男子脸部2巴掌。其过去用手打了男子头部2巴掌。李某跃让芦阳与戴眼镜男子签合同。芦阳拿出合同,让戴眼镜男子签借款合同。签合同的时候,其看见戴眼镜的男子很不情愿,不愿意签字,芦阳还吆喝了他几句。签完合同之后,李某跃让戴眼镜男子马上打电话凑钱,当时说凑1万元。戴眼镜男子开始打电话凑钱。过了一会,芦阳让其开车拉着戴眼镜男子回公司。其和戴眼镜男子上了别克车。行至延安的时候,芦阳打电话让其在路边停下,等戴眼镜男子转钱。其在延安中邮大厦门口停车。17时许,戴眼镜男子说他朋友转来1万元。其给芦阳打电话,芦阳让他加微信转账。其加了男子的微信,把芦阳的微信推荐给他,男子将1万元转给了芦阳。不久,李某跃、逄某2、逄某1开车到中邮大厦,把戴眼镜男子带走,其开车回家。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薛宏洋对李某跃、芦阳、逄某2、逄某1进行了辨认、确认,并指认了作案地点。
2.同案犯李某跃供述,2016年9月,其和逄某2、逄某1、刘某想到卢某所在的公司入职,卢某答应每人工资1600元并投保。后来工作没办成,卢某还从其处借了4万余元。2017年1月13日,其约卢某在市北区昌邑路锦绣年华停车场见面。为了让卢某长教训,其让他脱光衣服,穿着内裤跪在地上,并用车库外面的消防栓给他冲水约1分钟。徐某也用卢某脱下的鞋子打了他头部七八下。其让芦阳拿了份5万元的借款合同让卢某签字,签完合同后,其拉着逄某1、芦阳、卢某去沙子口的月子中心看妻子和孩子,后来将卢某放在华阳路。
3.芦阳供述,2016年9月前后,李某跃、逄某1、逄某2、刘某想找公司投保,就找到了卢某的公司。后来,逄某1、逄某2上了几天班,公司就不让干了,也没给工资,李某跃想把钱要回来。2017年1月13日14时许,李某跃打电话让其带欠条合同到他家的地下车库。其和薛宏洋到了之后,看见卢某在刷1块木头,他穿着短裤,身上都湿了。当时李某跃、逄某2、徐某等人在场。李某跃说刚给卢某洗完凉水澡,并说卢某欠他钱,让其找卢某签份欠条合同,合同内容是欠李某跃5万元。签完合同之后,其就离开了。当晚,卢某给其的微信转账1万元。其打电话问李某跃,他让其先收着。过了2天,其通过微信把钱转给了李某跃。后来听说李某跃把卢某带到沙子口的月子中心,又把卢某打了一顿。其听说卢某欠李某跃工资四五千元,但后来欠条写了5万元。
4.同案犯逄某2供述,2016年9月前后,李某跃跟其和逄某1说找个公司投保。后来,其和李某跃、逄某1、刘某与卢某所在的公司签了合同,卢某承诺挂靠在他们公司,平时不用上班,每个月领取1000多元工资。起初,其4人到辽源路公司打卡,报到后离开。2017年1月13日中午,其接到卢某的电话,他说其4人在他公司的工作没有了,给其5000元,算其4人这几个月的工资,并给其微信转账5000元。不久,李某跃打电话让其到锦绣年华地下车库。14时许,其到车库见到李某跃,告诉他卢某转了5000元。卢某过来之后,李某跃问他们之间的账怎么算。卢某说其4人的工作没有了,暂时没有钱之类的话。期间,徐某也到车库。李某跃跟卢某谈了工资及欠款的事之后,卢某说没有钱。李某跃很生气,让卢某脱光衣服,只剩下内裤。李某跃把卢某带到车库外面,用消防栓的水龙头往卢某脸上冲。过了三五分钟,李某跃将卢某带回车库,卢某身上都湿了,他一直求饶,站在那里打哆嗦。李某跃吆喝钱怎么处理,随后徐某打了卢某三四巴掌,并拿起卢某的鞋打了他头部10多下。期间,其踹了卢某2脚,打了他三四巴掌。卢某被迫答应赔钱。李某跃打电话让芦阳带借款合同过来。
5.同案犯徐某供述,其和逄某2把卢某打了一顿,卢某被打服了。李某跃让他赔偿,他同意。李某跃让卢某给朋友打电话凑钱,卢某打了几个电话,但没凑到钱。李某跃给芦阳打电话,让他送借款合同。芦阳拿着合同来到车库,说看到警车进小区。李某跃让其开车到小区在雒口路的门口等他,他和逄某2、芦阳带着卢某从车库楼梯走了。
(五)视听资料
现场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当日,卢某在锦绣年华小区地下车库被要求脱去外衣蹲在地上、被冲水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宏洋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薛宏洋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薛宏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本案系部分犯罪未遂,对被告人薛宏洋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宏洋提出其不清楚签订合同的辩解意见,经查,李某跃等人殴打卢某之后,通知芦阳与卢某签订借款合同,后芦阳带薛宏洋携带借款合同至案发地点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人薛宏洋对签订合同的事实应系主观明知,该项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提出未逼迫卢某给芦阳转账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被告人薛宏洋等人系抢劫罪的共犯,薛宏洋等人对卢某实施殴打之后,卢某被迫向芦阳转账,故该项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薛宏洋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薛宏洋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提交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薛宏洋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并非主动投案,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所提被告人薛宏洋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宏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薛宏洋退赔被害人卢某人民币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正峰
人民陪审员  葛增荣
人民陪审员  林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聪聪
书记员林娟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