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清德与刘术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3-2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民初393号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民初393号
原告:吕清德,男,195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刘术英,女,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波,系被告刘术英儿子,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吕清德与被告刘术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清德、被告刘术英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38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8年10月30日15时许,原被告因志石问题发生争执,后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受伤后前往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医疗费5081元、误工费800元、护理费2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原告找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希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赔偿,是原告打骂被告,打起来以后被告确实也动手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30日15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菜园地边上,原被告因菜园志石问题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因此受到伤害,并在事发当日前往青岛市黄岛区第二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载明:原告伤情为1、脑震荡2、肩关节扭伤(右侧)3、肌肉损伤(多发性)4、高血压,原告住院天数为10天,出院后建议休息15天,必要时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原告因此花费医疗费共计5081.28元。原被告均系宝山镇吕家村村民,原告平日以务农为生。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因菜园志石问题发生争执并产生肢体冲突,结合具体案情,本院认定原告应对事件的发生负担60%的责任,被告应对事件的发生负担40%的责任。被告应在自身过错范围内赔偿原告被打伤造成的各项损失。
对于原告损失,本院依法认定为:医疗费5081.2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结合原告的收入情况,参照2018年度青岛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应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为570.41元【20820元÷365天×10天】;结合原告居住及就诊情况,本院酌定原告的交通费为200元;以上共计6851.69元。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40.68元【6851.69元×40%】。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2000元的诉请,因住院期间已有医务人员的专业护理,原告也未提交再需专人护理的医嘱,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740.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术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吕清德各项损失共计2740.68元;
二、驳回原告吕清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清德负担10元,被告刘术英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圆圆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亚楠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