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意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2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628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19)鲁0211刑初628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70年5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447号

指控事实

2018年6月 19日19时58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悬挂鲁UHW165牌照大阳牌摩托车沿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八中南门口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中南门口东侧处时,与陈某某驾驶的SUPER牌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陈某某结果是0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在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从2019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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