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617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岭前马家庄134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4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5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黄岛区琅琊镇刘家崖下村南路段,与在路上处于行走或站立状态的刘王氏相撞,致鲁B×××××号轻型普通货车受损,刘王氏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刘王氏系颅脑损伤死亡。后经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接报案记录及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协议书及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笔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18年10月9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现场拨打110报警电话,且一直在现场等待直到警察到达现场处理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杨好丽
书记员范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