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永升、莱西市自然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9-03-27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行终109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鲁02行终1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永升,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西市自然资源局(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西市威海东路47号。
法定代表人李凌云,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春清,莱西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于坚夫,山东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西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莱西市北京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姜水清,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华全,莱西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万英杰,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解永升因诉被上诉人莱西市自然资源局(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行初73号行政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6日在第二十七法庭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解永升,被上诉人莱西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曹春清、于坚夫,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华全、万英杰到庭参加法庭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解永升系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村民。2016年9月8日,解永升向被告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书面公开鲁政字【2003】449号批复涉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土地的四至情况”。2016年9月28日,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被莱西市人民政府予以维持。解永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作出(2017)鲁0285行初22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答复。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2月14日重新作出答复,内容为:“经核实,鲁政字【2003】449号批复涉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2宗土地。其中上海路南地块北临上海路、东临义谭店村厂房、南临城关中学、西临南京路;上海路北地块北临洙河、东临果园地、南临上海路、西邻任家疃、义谭店村土地”。解永升仍不服,向莱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莱西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述答复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将解永升申请的四至信息向其公开,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该局作出的被诉《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的上述答复,并无不当。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解永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解永升负担。
上诉人解永升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系山东省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331号村民。上诉人承包的土地名称为“报洼”,四至范围位于:上海路南、南京路东、杭州路西、红岛路北。2003年6月11日,莱西市人民政府组织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公安局、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委等部门,把上述四至范围地块内的地上附着物全部非法强行铲除,包括上诉人口粮地里的果树。荒芜2年后,2005年村民自发复耕,包括上诉人在内。之后再次被征用,在没有协商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上诉人的合法土地再次毁坏,导致上诉人受到巨大经济损失。2016年9月8日,上诉人向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书面公开:鲁政字【2003】449号批复涉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土地的四至情况。原莱西市国土局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西土信息公开复字【2017】28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声称:经核实,鲁政字【2003】449号批复涉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2宗土地。其中,上海路南地块北邻上海路、东邻义谭店村厂房、南邻城关中学、西邻南京路。上海路北地块北邻洙河、东邻果园、南邻上海路、西邻任家谭、义谭店村土地。但是,没有标明上海路南地块义谭店村厂房的名字,上海路北地块西邻任家谭的详细位置及东邻是义谭店村哪位村民承包的果园地,更没有标明南邻上海路及北邻洙河的具体位置。并且,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只提供了上海路南的勘测定界图来证明鲁政字【2003】449号批文的四至范围,而没有提供上海路北鲁政字【2003】449号批复对应的勘测定界图及红线图来证明上海路北的四至范围。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提供上报鲁政字【2003】449号征地批文一书四方案中的四至范围作为证据。因此,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认定事实错误,行政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于2018年2月9日依法向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莱西市人民政府没有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就直接维持了原莱西市国土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明显违法。上诉人于2018年5月23日依法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没有查明本案事实直接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明显违法。综上,请求:1、依法撤销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5行初73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莱西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西土信息公开复字【2017】28号《信息公开答复书》;3、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莱西市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4、依法撤销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复决字【2018】48号行政复议决定。
被上诉人莱西市自然资源局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莱西市自然资源局已按照上诉人的要求提供了相关政府信息和涉案宗地的勘测定界图,相关信息清楚而明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政府答辩意见与原审一致。
关于原审法院的审判程序,上诉人未持异议。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
各方当事人原审时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上述证据在原审庭审中已经质证。经审查,本院同意原审法院判决对证据的认证意见及据此确认的案件事实。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两份材料,拟证明被上诉人莱西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中四至范围不明确:1、莱西市发展和改革局作出的西发改信息公开【2016】8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的勘测定界图及红线图复印件1份;2、2016年8月12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答复书》中鲁政土字【2012】1060号批复所附勘测定界图2份。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上诉人获取上述两份材料的时间均早于原审起诉时间,其在原审中无正当事由未向法院提交,本院依据上述规定不予接纳。
本院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鲁政字【2003】449号批复涉及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义谭店村土地的四至情况”,被上诉人莱西市自然资源局在已生效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行初22号行政判决责令答复的期限内,将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向其公开,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符合上述规定。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莱西市自然资源局应同时提供涉及上海路北的勘测定界图及红线图、鲁政字【2003】449号征地批文一书四方案中的四至范围的主张,其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并未明确提出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被上诉人莱西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受理、审查,告知各方当事人依法延长审理期限30日,并在告知延长的期限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复议程序合法。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解永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志刚
审判员  李玉兰
审判员  高沛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丽丽
书记员   赵洪峰
书记员   王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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