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民初8810号
原告:薛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恣宏。
被告:张孝鑫。
原告薛珺与被告张孝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恣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孝鑫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均以现金形式交付,累计共20万元。被告于2017年8月14日出具欠条,承诺在2017年9月底前还清,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孝鑫未作答辩。
原告薛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张孝鑫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承诺两份,用于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以及被告确认欠款的事实;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并申请证人高某到庭作证,用于证明原告的出借能力及款项来源。本院审查原告举证并听取其当庭陈述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形式要件规定,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各项证据与其当庭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14日,被告张孝鑫向原告薛珺出具书面承诺,写明欠薛珺20万元,下月底开钱后还钱。2018年8月14日,被告再次承诺于2018年8月20日前偿还借款20万元。2018年8月23日,原告以被告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庭审中述称,原告于2015年在四方利群商场从事销售短促时与被告结识,被告当时在该商场干保安,二人开始交往后,被告自2016年起多次以父亲生病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先后于2016年3月借给被告2万元、6月借出3万元、11月借出7万元、2017年2月借出5万元、5月借出3万元,累计交付被告借款20万元,均为现金交付。期间还有很多零零碎碎的钱,原告不再主张。关于款项来源,原告述称,其与丈夫高鹏群(2014年病故)在本市瑞昌路109号开小饭店,年收入2-3万元,有部分积蓄;丈夫去世后,瑞昌路109号对外出租,每年有租金收入3.4万元;原告自2014年至今,在多家商场作销售短促,月收入两千余元;由于原告要照顾女儿,其公公高某几年来一直资助原告。原告交付被告的现金借款均出自前述款项。
证人高某(男,1940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青岛高级职业学校退休,住青岛市市北区户,居民身份号码:)述称,其小儿子高鹏群与原告系夫妻,高鹏群去世后留有一女。原告常年无固定工作且身体不好,为帮助原告渡过难关,同时基于对孙女的照顾等因素,其与老伴儿几年来一直对原告母女给予较多资助。小儿子去世后,工作单位代社保局发放的公积金等相关费用37849元、工作单位发放的抚养费等费用39902元、民政一次性补助22700元等,均交给了原告。瑞昌路109号房产系其所有,自2014年8月起每年3.4万元的租金收入及押金也都给了原告。至于原、被告的关系以及诉争借贷,证人表示并不知情。
本院认为,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既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也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被告张孝鑫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权利,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薛珺提交的两份被告书面承诺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原告提交的其他书证、证人证言以及当庭陈述,可以综合认定原告有合理的款项来源,具备出借能力,出借款项业已实际交付。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作为借款人,对于借款偿还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是否偿还借款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孝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薛珺借款20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孝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海涛
人民陪审员 徐 东
人民陪审员 张 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初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