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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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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赵常清,男,1966年4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暂住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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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26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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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8年9月下旬一天、2018年11月初,被告人赵常清在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号租住处,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先后三次容留田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 2019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赵常清在青岛市市北区金华路××租住处,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容留马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后赵常清被查获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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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容留他人吸毒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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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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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赵常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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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常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赵常清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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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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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赵常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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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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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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