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民初122号
原告:常方锋,男。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姜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姜家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姜仕礼,职务:主任。
原告常方锋诉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姜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方锋、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姜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之法定代表人姜仕礼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方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5年开始从原告处购买蛋糕,截至2017年12月20日,被告共欠原告蛋糕款4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姜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答辩称,对上届村主任任职期间的事情不太清楚,但听说过村里以前发过蛋糕,需要看一下原告的证据再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0日,时任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姜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主任的姜仕程在欠条上签字,该欠条手写有:“今欠常方峰老人蛋糕款肆万捌仟元正。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预计5张(按实际结算)。姜家社区2017年12月20日”,欠条下方加盖有“中国共产党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姜家村社区支部委员会”公章。下方另有时任社区书记的“姜仕刚”签名,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2日。原告称,姜仕刚书记后补的签名,表示确认此事。
庭审中,原告提交2017年姜家社区老人寿糕领发放明细,其上显示有刘玉美、姜纯敏等330人的领取记录,并有领取人签名。原告称2017年蛋糕金额为33000元。另有2015年欠款2000元,2016年欠款13000元,但15、16年的领取明细找不到了。被告对此质证称,明细需要回去落实,七日内给法庭答复,逾期视为认可。另,被告并未在七日内给法庭答复。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原书记姜仕刚称村委有同意发蛋糕卡的会议记录。关于该48000元蛋糕款被告是否认可,被告称确实以前听说过用过蛋糕,需要回去落实,七日内给法庭答复,逾期视为认可。被告并未在七日内给法庭答复。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明细、庭审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上虽无被告公章,但有被告上届主任和书记的签名确认,且原告提供了2017年姜家村村民蛋糕领用记录,其上有330名村民的领用签字,且庭审中被告亦不否认被告购买蛋糕发福利的事实的存在,且被告在法庭给予的时间内未给予法庭任何答复,应视为对该笔欠款的认可。综合以上,本院对被告曾向原告购买蛋糕用于村民发福利的事实,予以采信。原被告双方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已履行提供供货的义务,被告理应履行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欠条上写明了欠款数额,被告亦未提出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姜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方锋蛋糕欠款48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姜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志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