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仲章、车某3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2019-03-21
青岛海事法院 (2018)鲁72民特605号
青岛海事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72民特605号
申请人:车仲章,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申请人:车某3,女,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
申请人:车某1,女,200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理人:车某3(系车某2之母),女,住陕西省合阳县。
申请人:车某2,女,201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法定代理人:车某3(系车某2之母),女,住陕西省合阳县。
四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旭光,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名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齐旻,山东正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车军超,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
申请人车仲章、车某3、车某1、车某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车仲章、车某3、车某1、车某2称,车军超于2018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在随“鲁荣渔56889”渔船在86-9渔区生产作业时落入海中。事发后,“鲁荣渔56889”渔船在车军超落海地点实施搜寻未果。经有关机关证明,车军超落海失踪,几乎已无生还可能。申请本院宣告车军超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车军超,男,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合阳县,系申请人车仲章、车某3、车某1、车某2的儿子、妻子、父亲、父亲。根据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一大队的证明,2018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鲁荣渔56889”渔船船员车军超在86-9渔区生产作业时落入海中。事发后,“鲁荣渔56889”渔船在车军超落海地点实施搜寻未果,车军超下落不明,几乎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车仲章、车某3、车某1、车某2申请宣告车军超死亡后,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车军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车军超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车军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一大队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经本院在报纸上公告查寻,期间届满,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车仲章、车某3、车某1、车某2系车军超的父亲、妻子、女儿、女儿,现申请宣告车军超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车军超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丹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