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20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4刑初(速)174号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速)174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松涛,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松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刑期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索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 杰
书 记 员  贾贝贝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144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1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张松涛驾驶鲁B28FR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城阳区富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首艺理发店门口处,与路边邓某停放的鲁B77JX3号小型轿车、王某停放的鲁QS60R3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三车损。经对提取的张松涛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23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松涛于2019年3月13日主动到案接受处理。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张松涛的刑事责任。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松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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