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翠影与北京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3-18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3民初703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3民初703号
原告:户翠影,女,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瑶,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CDYCE87。
负责人:马文强。
被告:北京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1号B-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55269869B。
法定代表人:马金成。
被告:马文强,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城区。
第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10楼10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66021L。
法定代表人:王国彬,职务总经理。
原告户翠影与被告北京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文强、第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户翠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北京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宬诺公司)、马文强、第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彬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户翠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其与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其装修工程款63030.55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是北京宬诺公司的分公司,马文强是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30日,其与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其将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597号蓝山湾三期9号楼1单元2402户房屋的装修工程交由第一被告施工,合同总价款90769元,其已将86230.55元(即合同总价款的95%)预付到被告账户内,并由第三人提供“装修保”服务。但至今,被告仅施工了水电管道的改造及小部分墙面工程,其余工程均未开工。另,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于2017年11月26日起已经停止营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决。
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未作答辩。
北京宬诺公司未作答辩。
马文强未作答辩。
深圳彬讯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2017年10月21日,其公司与户翠影、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签订《土巴兔装修保服务合同》(以下简称“装修保合同”),其公司作为双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外的中立第三方,按装修保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免费验收监督及居间协调服务。户翠影委托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将装修工程款托管至其公司平台指定账户,托管款共计58000元。其公司根据装修保合同约定,对上述款项予以免费托管,并在户翠影和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就各阶段验收合格后,经户翠影确认同意,将装修保合同约定的对应工程款项支付给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经户翠影同意,其公司向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支付的装修工程款包括:工程开工节点对应支付款项即2900元,水电验收节点支付款项即17400元,泥木验收节点支付款项即14500元,共计支付34800元。泥木验收完成后,户翠影向其公司提出申请,称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未继续履行装修合同义务且已经全面停止项目施工,其已单方解除与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的装修合同,要求其公司退还托管的剩余款项即23200元。鉴于此,其公司与户翠影于2017年12月6日签订《协议》,约定将剩余托管款23200元退还给户翠影。现其公司已按照约定将上述款项退还,其公司已完全履行《土巴兔装修保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资金托管服务、免费工地验收监督及居间协调服务,无需对户翠影的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户翠影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优惠(赠送)补充协议》各一份、《北京宬诺装饰青岛旗舰店整体化报价单》一份、POS机转账单据原件五份、宬诺装饰专用收款收据原件三份、《土巴兔装修保服务合同》一份、停业公告照片一份、私营企业信息登记查询结果一份、(2018)鲁0213财保30号民事裁定书及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预收)各一份。三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户翠影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30日,户翠影(甲方)与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乙方)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优惠(赠送)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户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交由乙方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包部分(或全部)主材(以宬诺装饰装修整体化报价单为准),工程期限为60日,合同总价为90769元,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双方签订合同后,主材料选择完毕后,工程交底之前,必须交满合同金额65%,方可开工;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工程款支付:首期款58999.85元、中期款23230.7元、尾期款4538.45元。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对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诺赠送甲方多款家具、十年质保等多项优惠政策。
同日,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出具《北京宬诺装饰青岛旗舰店整体化报价单》一份,载明涉案工程含标准化施工合计26700元、标准化主材合计47500元,个性化设计加材料合计17965元,设计服务管理费3000元。以上共计95165元,减去水电改造代金券3000元,及十一活动优惠后最终确定的工程总价款为90769元。该报价单上有户翠影签名、北京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范金超及负责人马金成签名并加盖其公司公章。
户翠影于合同签订当日即2017年9月30日向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支付工程款27925.11元、于2017年10月16日支付31074.74元,于2017年11月16日支付27230.7元,共计86230.55元,系工程总价款的95%。
2、2017年10月21日,户翠影(甲方)、北京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及深圳彬讯公司(丙方)签订《土巴兔装修保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因装修工程地点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户房屋而与乙方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丙方作为装修合同以外的中立第三方,按本合同的约定为甲乙双方提供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内的“装修保”服务。开工日期2017年10月10日,竣工日期2018年1月9日,工程价款58000元,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将全额“装修合同款”人民币58000元托管至丙方。丙方分阶段验收后,甲方授权丙方按约定支付本阶段工程托管款给乙方。材料工程验收后,丙方支付乙方(装修合同款的5%),水电工程验收后,丙方支付乙方装修合同款的30%,泥木工程验收后,丙方支付乙方装修合同款的25%,油漆工程验收后,丙方支付乙方装修合同款的20%,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满30个工作日,丙方支付乙方装修合同款的20%,即工程托管尾款。
3、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在经营地点张贴停业公告,宣告其公司决定于2017年11月26日起停止营业。
4、2017年12月6日,户翠影与深圳彬讯公司签订《协议》,深圳彬讯公司同意将装修保剩余托管款23200元退还给原告。
5、2018年1月17日,户翠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户翠影因此支出保全费720元。
6、户翠影提交私营企业信息登记查询结果一份,证明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是北京宬诺公司的独资分公司,应与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7、户翠影提交私营企业信息登记查询结果一份、银行卡账号明细一份,证明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马文强是其自然人股东,马文强名下卡号为62×××63的银行账户系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关联的POS机账户,马文强与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财产混同,应对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8、户翠影主张,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仅进行了贴瓷砖和刮腻子的施工,且多项工程质量不合格,瓷砖工程价款约3000元、刮腻子约9000元、水电改动很小,且赠送了3000元水电代金券。提交水电验收单一份,证明2017年10月21日,其与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深圳彬讯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水电验收的情况。提交深圳彬讯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的业主装修进度表一份,证明其向深圳彬讯公司申请退还托管工程款,该公司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查验施工进度,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仅进行了贴瓷砖和改水电、刮腻子一遍的施工。提交照片10张证明停工后的现场状况。
9、深圳彬讯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中陈述,其根据三方签订的装修保合同,在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各阶段验收合格后,经户翠影确认同意,其公司向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支付了工程开工节点对应的款项2900元、水电验收节点对应的款项17400元、泥木验收节点支付款项14500元,共计34800元。余款23200元已退还户翠影。
10、户翠影称,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停工后,其另找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施工,现已实际入住。
本院认为,户翠影与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整体化报价单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停止营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户翠影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工程款的返还及数额。户翠影主张,其向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总数额是86230.55元,其中58000元在深圳彬讯公司处托管,扣除该公司已返还的托管款23200元,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应当返还其63030.55元。本院认为,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应返还的工程款应扣除该公司已施工的工程价款。关于实际施工的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户翠影主张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仅进行了瓷砖、腻子、水电等项目的施工,工程款约12000元。本院认为,施工现场现因户翠影已装修入住,已不存在,而户翠影提交停工后深圳彬讯公司工作人员的验收进度表没有任何人签字确认,其提供的水电验收单和照片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施工的实际状况,而深圳彬讯公司称其按照三方装修保合同约定向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支付了工程开工节点对应的款项2900元、水电验收节点对应的款项17400元、泥木验收节点支付款项14500元,共计34800元。根据深圳彬讯公司陈述及三方装修保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以及装修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和户翠影向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付款达到中期款95%的事实,本院推定,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已施工的工程价款为34800元。综上,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应当向户翠影返还工程款的数额为28230.55元(86230.55-23200元-34800元)。
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发出停业公告,宣布无法正常经营,于2017年11月26日停止营业,则应及时向户翠影返还剩余装修款,户翠影主张该公司未返还装修款的利息损失,本院应予以支持,本院认为,利息的计算以28230.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宜。
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是北京宬诺公司的分公司,户翠影主张北京宬诺公司、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马文强系其自然人股东。马文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对其自己财产是否独立于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的财产进行证明,应对北京宬诺青岛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户翠影与被告北京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北京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北京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户翠影装修款28230.5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8230.5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马文强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9元,保全费720元,公告费1500元,由被告北京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北京宬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被告马文强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温洪梅
人民陪审员  高建英
人民陪审员  胡孝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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