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与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3-18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民初589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589号
原告:**,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市北区,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华阳路9号海博家居2-101A。
法定代表人:李贵,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返还原告欠款5000元及利息1950元(按照8月13日起每日1%的利息收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8年4月14日,在青岛市崂山区会展中心购买的家具,共计28000元整。家具包含1、1.5米床体和床头柜。2、沙发和茶几。3、餐桌和餐椅。家具的1、2项于2018年7月18日送到。由于家具第3项餐桌、餐椅没有送到,我于7月19日到店协商并约定8月12日之前退回餐桌餐椅的钱,共计5000元整。到期后,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故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家具一宗,价值28000元,原告于签订合同的当天即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除交付部分家具外,尚有餐桌、餐椅无法正常交货。2018年7月19日,双方协商约定,退餐桌及六把餐椅,按5000元计算,由被告在2018年8月12日之前打到原告指定的账户,逾期按每日1%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本院电话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李贵意见,李贵称,愿意3个月之日付清本金,希望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返还原告货款及逾期返还货款的违约责任。综合考量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及原告的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应支付违约金以不超过未履行部分的30%为宜。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000元;
二、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元。
以上两项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青岛理想之家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逄锦禄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鞠晓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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