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18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448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448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于青岛市城阳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现住山东青岛市城阳区,个体。2012年9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0月7日刑满释。2017年10月28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于青岛市李沧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枣园路43号3号楼一单元102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无业。2012年5月9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5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1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10月26日因犯卖毒品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得假释。2017年10月28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青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25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蕾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在其共同租住的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华胥美邦小区24号楼1单元701户内,容留李某、任某及食冰毒。
2、2017年10月5、6号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在其共同租住的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华胥美邦小区24号楼1单701户内,容留任某吸食冰毒。
3、2017年10月8、9号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在其共同租住的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华胥美邦小区24号楼1单701户内,容留任某吸食冰毒。
4、2017年10月下旬的一天早上,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在其共同租住的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华胥美邦小区24号楼1单元701户内,容留李某、任某吸食冰毒。
5、2017年10月21、22日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在其共同租住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华胥美邦小区24号1单元701户内,容留李某吸食冰毒。
6、2017年10月24、25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某、徐天其共同租住的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华胥美邦小区24号楼1单元701户内,容留李某吸食冰毒。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容留他人吸毒6次8人次。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房屋阻赁合同、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均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且不得假释。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系毒品再犯,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曹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徐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不得假释。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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