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妹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1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202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20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新妹,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新妹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文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新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新妹购置了三张麻将桌,摆放在其租赁的青岛市市北区安阳路104号门头房内,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期间,李新妹负责兑换代表赌资的卡片,并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000元。2018年11月5日,李新妹被查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新妹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新妹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份,被告人李新妹购置了三张麻将桌,摆放在其租赁的青岛市市北区安阳路104号门头房内,供他人从事赌博活动。期间,李新妹负责兑换代表赌资的卡片,并从中获利约人民币1000元。2018年11月5日,李新妹被查获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新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新妹的供述,证人杨某、魏某、隋某、段某、翟某、闫某、郑某、胡某1和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图及指认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妹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新妹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新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新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家强
人民陪审员  孙国秀
人民陪审员  林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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