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振鲁与孙玉强、徐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3-1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03民初6907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3民初6907号
原告:魏振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仲斌,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玉强。
被告:徐桂花。
被告: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2号1号楼261。
法定代表人:栾凤勇。
原告魏振鲁与被告孙玉强、被告徐桂花、被告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振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仲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玉强、被告徐桂花、被告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玉强、徐桂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8000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玉强、徐桂花偿还原告借款利息22046元整;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孙玉强、徐桂花偿还原告逾期利息682651元整;4、以上合计1682697元整;、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6、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但。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借期两个月,由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2015年6月16日被告孙玉强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约定借期一个月,由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2015年6月23日被告孙玉强向原告借款30万元整约定借期7天,由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2015年7月14日被告孙玉强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一个月,由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以上合计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孙玉强讨要,被告孙玉强仅支付了22000元整,后便以各种理由推拖,被告孙玉强与被告徐桂花为夫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原告庭审中明确每笔借款期限内的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违约利息也是按照月息2%从逾期之日起计算,暂计算到2018年5月18日是682651元,原告主张到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按照此标准计算。
被告孙玉强、被告徐桂花、被告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收条、转账证明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转账证明等证据真实、合法,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确认其效力。根据当事人陈述及举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被告孙玉强向原告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月息4.5%,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在借条担保人出处盖章;2015年6月16日被告孙玉强向原告借款2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月息4.5%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在借条担保人出处盖章;2015年6月23日被告孙玉强向原告借款3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月息4.5%,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在借条担保人出处盖章;2015年7月14日被告孙玉强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月息4.5%,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在借条担保人出处盖章。
以上借款原告均通过银行转账至被告孙玉强账户。原告自认被告孙玉强于2018年1月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原告主张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均按照月息2%计算。
庭后被告孙玉强到庭,认可与原告借款事实及与被告徐桂花系夫妻关系,但主张被告徐桂花系不清楚借款事实,借款用于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经营,2016年12月3日还款1万元,2017年1月24日还款12000元,另有还款28400元。原告表示认可被告所述还款,28400元还款系陆续归还的利息,2018年4月24日最后一次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转账证明,已经庭审质证并被告孙玉强到庭认可,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孙玉强、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借贷合意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本金,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借款本金978000元,已经扣除了被告偿还的22000元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另还款28400元,原告主张系归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约定利息过高,原告主张利息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主张的借款利息系借款期内利息,计算至四笔借款最后到期日2015年8月14日,未超出该标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2016年12月3日还款1万元,2017年1月24日还款12000元,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经本院核算借款本金100万元自2015年8月14日至2016年12月3日,利息为313333.33元,本金99万元自2016年12月3日计算至2017年1月24日,利息为33660.00元,本金978000元自2017年1月24日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利息309700.00元,以上逾期利息共计656693.33。扣除被告偿还的28400元,至2018年5月18日被告尚欠逾期利息628293.33元。
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孙玉强负有偿还义务,被告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在借条担保人处盖章,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被告徐桂花与被告孙玉强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人为被告孙玉强、担保人为被告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徐桂花知晓本案债务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徐桂花作为被告孙玉强配偶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孙玉强、被告徐桂花、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玉强偿还原告魏振鲁借款本金978000元;
二、被告孙玉强偿还原告魏振鲁借款利息22046元;
三、被告孙玉强支付原告魏振鲁逾期利息628293.33元(计算至2018年5月18日,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逾期利息,以未清偿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上述一至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付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上述一至三项被告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徐桂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94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孙玉强、被告山东泛美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莹
人民陪审员 张 惠
人民陪审员 苗茹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董淑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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