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19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281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281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王琦,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225号

指控事实

2019年1月1日2时15分许,被告人王琦酒后驾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沿延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吉路与南京路路口东侧时,由于操作不当,鲁BXXXXX号小型轿车右前与同向行驶至此的鞠某某驾驶的鲁BXXXXX号小型轿车左后侧相刮,后鲁BXXXXX号小型轿车继续向西行驶至延吉路与连云港路路口东侧时,鲁BXXXXX号小型轿车右前又与路边摆放的垃圾桶相刮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和垃圾桶受损,无人员受伤。经认定,被告人王琦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测试,被告人王琦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73mg/100ml,在送检的王琦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5mg/100ml。后被告人王琦在电话通知下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琦已赔偿车主。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琦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琦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琦属自首,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车主的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5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范 家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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