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志海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2019-03-14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236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236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方志海,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大学文化,系青岛××集团职工,户籍地青岛市市南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169号

指控事实

2019年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方志海饮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青岛市市北区杭州路南向北行驶至青岛十七中门前时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方志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36mg/100ml。经检测,方志海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5mg/100ml。本案立案后,被告人方志海主动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方志海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志海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方志海认罪认罚,系自首,并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方志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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