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44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1990年06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学文化,个体,住青岛市黄岛区。2016年5月17日因嫖娼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9日7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B×××××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龙泉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柳木路路口处左转弯时,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柳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朱某相撞,致车辆损坏,朱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朱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2018年12月28日徐某某主动到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接受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朱某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朱某家属建议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徐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郑路川
书记员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