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华中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08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03刑初169号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16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华中,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华中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华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严华中虚构自己是青岛市烟草局处长的身份取得郑某信任并成立公司,编造虚假理由于2017年1月13日向郑某骗取人民币91万元,于2018年1月25日归还13万元后避而不见,失去联系。后被告人严华中被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账户明细等;2.证人江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的陈述;4.被告人严华中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华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严华中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其辩解称其是向郑某借钱,也没有刻意躲债。
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严华中虚构自己是青岛市烟草专卖局处长的身份,并假借该身份给被害人郑某介绍烟草公司的修缮工程,取得郑某的信任。2017年1月,严华中编造虚假理由骗取郑某人民币91万元。2018年1月25日,严华中向郑某归还13万元后避而不见。后严华中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
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严华中系被抓获到案。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严华中的身份情况。
3.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7年1月13日,严华中的银行账户(62×××51)收到郑某转账80万元,当日该账户消费38.38万元;2017年1月15日,严华中的银行账户(62×××51)收到郑某转账11万元,当日该账户向王某转账11万元;2018年1月25日,严华中的银行账户(62×××51)向郑某转账13万元。
4.青岛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购单、合同证实,被告人严华中为张某支付人民币38.38万元车款的情况。
5.山东青岛烟草有限公司崂山营销部证实,严华中不是其单位员工,严华中参与的其单位的临时修缮业务均已施工完毕,款项已经全部结清,无任何经济债务关系。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其通过朋友郑某认识严华中,吃饭时聊起来,其知道严华中是烟草局管工程的处长。2016年12月26日,其和郑某、严华中一起成立了青岛鼎泰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严华中说他是领导不能出面,让他情妇张某代替他当公司股东。公司成立后,严华中给公司介绍了几个小工程,由其去青岛市烟草专卖局崂山分局找个姓尹的,给他们干修灯、上下水等修缮的小活,这些活大约五六万元,账已结清。其更相信严华中确实是烟草局的人,以后肯定有大活干。2017年刚过元旦,其和严华中、郑某在集贤二支路5号楼201户公司办公室聊天时,严华中说烟草局给他分了套140多平方米的房子,他前妻知道这件事后,到他单位闹,想要一部分钱,他想给前妻100万元把这事了结,但身上只有50万元,是准备给张某买车的,已经交了定金,问郑某有没有100万。郑某有点犹豫,严华中说他每月有2万多元的工资,年底还有50万的奖金,一年内肯定能还上。郑某说他在银行有笔保险性质的存款,可以贷款,先借给严华中用,但是一年需要9万元利息,这笔钱要扣除,严华中同意了。2017年5月,其离开公司。后其打听到烟草局根本没有严华中这个处长,其就告诉了郑某。辨认笔录证实,江某对被告人严华中进行了辨认、确认。
2.证人薄某的证言证实,其和严华中是夫妻关系,严华中之前从事装修工作,攒了一些钱,但从2014年到现在没有干什么工作,其不知道他在外面干什么,他欠了不少钱。2017年1月到10月,严华中每月给其2000多元,让其看孩子、理家。严华中从2018年年初一直无业闲在家中,好像在躲账。
3.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前后,其和严华中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严华中自称是青岛市崂山区烟草局的干部,而且他的几个工程也是烟草公司的,其就相信了。2015年10月前后,严华中称资金周转不过来,向其借10万元,约定1年内偿还,但严华中一直未还。期间他又陆续向其借了1万元。其找他要钱,他用各种借口拖延。2017年1月15日,严华中通过银行向其转账11万元。辨认笔录证实,王某对被告人严华中进行了辨认、确认。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郑某陈述,2016年上半年,其在朋友家打牌时认识了严华中,朋友说严华中是烟草专卖局综合处处长,管理工程的,人脉很广,严华中没有否认。其觉得严华中肯定门路很多,就经常和他联系。一起聊天时,严华中说他以前是崂山烟草局的局长,现在调到市烟草局干综合处处长,手里工程活有的是。2016年过了中秋节,其和严华中到朋友江某家中吃饭,其提出一起干工程。严华中说他就是管工程的,一年挣个百八十万没问题。其建议成立公司,严华中说他是领导不能出面,让他情妇张某代替他当公司股东。公司成立后,严华中介绍了几个小工程,到青岛市烟草专卖局崂山分局找个姓尹的,给他们干修灯、上下水等修缮小活。这些活大约五六万元,账已结清。其更相信严华中是烟草局的人,以后肯定有大活干。2017年刚过元旦,其和严华中、江某在市北区集贤二支路5号楼201户公司办公室聊天时,严华中说烟草局给他分了套140多平方米的房子,他前妻知道这件事后到他单位闹,想要一部分钱,他想给他前妻100万把这事了结,但身上只有50万元,是准备给张某买车的,已经交了定金。他想向其借100万元,其有些担心。严华中说他每月工资2万多,年底还有50万元奖金,这钱一年肯定能还上。其当时相信严华中是烟草局的,为了以后能通过他做烟草局的工程,其同意将自己在银行的保险性质的存款通过贷款的方式先借给他,但是借一年要9万元的利息,这笔钱要扣除,严华中同意。2017年1月13日、2017年1月15日,其使用工商银行卡分2次给严华中转账共计91万元。严华中给其出具了借条。2018年1月12日,到了还款期限后,其催严华中还钱,但他找各种借口推脱。2018年3月初,其给严华中打电话说再不还钱就报警,后严华中给其转账13万元。严华中说现在就这些,剩下的慢慢还。之后其不定时给严华中打电话,他都不接。6月初的时候,严华中的电话打不通了,发短信他也不回,其觉得事情不对,就去青岛市烟草局打听,发现根本没有严华中这个处长。其知道上当了,就到派出所报案了。辨认笔录证实,郑某对被告人严华中进行了辨认、确认。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严华中供述,2016年上半年,其在朋友那里打麻将时认识了郑某,朋友介绍其是烟草局的处长,其没有否认。2016年12月26日,其和郑某还有个姓江的成立了青岛鼎泰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但其说其不方便出面,让朋友张某代替其当公司股东。因为其以前在崂山烟草局干过装修,崂山烟草局有些维修水电、日常维护的活还联系其做,其就给郑某打电话,让他找人干这些活,烟草局直接跟郑某结算。2017年1月初,张某提出让其给她买辆奔驰车,其同意了,再加上其以前借别人的钱到期了,还有其在外面干活结算给工人的钱,总共要花出去80多万元,其找郑某借了100万元。郑某说他有100万元保险性质的存款,可以做抵押贷款,但要扣除9万元的利息,只能拿到手91万元,其同意了。后郑某向其转账91万元。其用这笔钱给张某买了辆奔驰车,共花了47万元。剩下的钱其还了欠账,还有一些用于日常开销。2017年到2018年这段时间,其干活没挣到什么钱,还欠了不少钱,郑某找其要钱,其没有钱给他,就找理由拖延。2018年3月,其转给郑某13万元,然后其没有钱了。郑某找其打电话要钱,其就把以前的手机卡扔了。后其被郑某找到,被扭送到公安机关。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证实,严华中辨认、确认了郑某给其银行转账的具体地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华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华中提出其是向郑某借款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江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等证据均证实,严华中虚构青岛市烟草专卖局处长的身份,取得郑某的信任,郑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严华中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辩解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华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25日起至2029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严华中向被害人郑某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十八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正峰
人民陪审员  林 强
人民陪审员  葛增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魏聪聪
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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