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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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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冯宝楠,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系青岛××公司法人,户籍地青岛市崂山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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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 |
徐温婕,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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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
起诉书文号 |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1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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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事实 |
2019年1月26日22时33分许,被告人冯宝楠于驾驶证注销期间,饮酒后驾驶鲁B××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西向东行驶至山东路路口处被当场查获。经检验,在送检的冯宝楠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mg/100ml。后被告人冯宝楠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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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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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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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及辩护人 意见 |
被告人冯宝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冯宝楠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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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理由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宝楠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冯宝楠认罪认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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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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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
被告人冯宝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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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告知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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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朱颜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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