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0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499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19)鲁0211刑初499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335号

指控事实

2018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鲁BB0V78号灰色别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泊里二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泊里二路与藏马路路口处,遇到交警查车,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沿藏马路向南逃离至泊里三路与藏马路路口被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1mg/100ml。后经抽取血样检测,在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4mg/100ml,属醉酒状态。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 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杨好丽

书 记 员 范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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