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3-07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438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43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97年6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肇源县,现住地为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19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青岛市黄岛区隐珠办事处暂住处行驶至黄岛区凤凰山路南侧与他人发生厮打。报警后被告人王某逃离现场,当晚18时许,被告人王某至青岛市黄岛区隐珠派出所投案。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经抽血检测,王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至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件、被告人王某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同时查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过程,后虽翻供但是经过公安机关教育又能够如实供述自己酒驾的事实,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其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一辆、vivoX20手机一部退还被告人王某,OPPO牌A73手机一部发还证人李某某,苹果7plus手机一部发还证人张某,oppoA73手机一部发还证人王某某。(由扣押机关依法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栾冲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郑路川
书记员薛丹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