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3民初5378号
原告:石健,女,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王安美,女,194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颀,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新,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石红,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石盛林,男,汉族,2000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女,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石盛林母亲,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石健与被告王安美、石红、石盛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健,被告王安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颀、毕文新,被告石红,被告石盛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对石硕信的丧葬补助、死亡抚恤金等款项55790元进行分割;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之父石硕信与被告王安美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一子二女,即石勇、原告石健与被告石红。2017年4月24日,石勇因病死亡,其子系被告石盛林。2018年9月4日,石硕信去世,现因多名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石硕信的丧葬补助、死亡抚恤金等款项一直未被领取。因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安美辩称,要求抚恤金王安美分1/2,剩余的1/2由石健和石红平均分割。丧葬费1000元同意补贴给石健,取暖费应当属于遗产,石硕信生前留有遗嘱,遗产由王安美、石健和石红均分,但为了诉讼便利,我方同意放弃按照遗嘱进行分割,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石红辩称,同意抚恤金王安美分1/2,剩余的1/2由石健和石红平均分割。丧葬费1000元同意补贴给石健,取暖费同意依法分割。
被告石盛林辩称,要求依法分割抚恤金,同意殡葬费1000元补贴给石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死亡证明两份、户籍证明一份、户口本单页一份;2、殡葬费收据两张;3、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李沧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石硕信与王安美夫妇共生育子女3人,分别为长子石勇、长女石健、次女石红。石硕信于2018年9月4日去世。石勇于2017年4月24日去世,石勇育有一子石盛林。
石勇去世前已离婚,石盛林随其母刘慧生活,未与石硕信、王安美夫妇共同生活。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李沧分局出具的证明载明,石硕信去世后享有一次性抚恤金53090元、丧葬费1000元、取暖费1700元,合计55790元。原、被告一致确认,上述款项未领取。
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为石硕信去世所花费的丧葬费数额为1529元,同意从原告主张分割的丧葬费中扣除。
本院认为,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李沧分局出具的证明载明,石硕信去世后享有一次性抚恤金53090元、丧葬费1000元、取暖费1700元,合计55790元。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属于给付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不属于遗产,不能代位继承,原则上应作为共有财产按照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均等进行分割,但被告王安美要求抚恤金王安美分1/2,剩余的1/2由石健和石红平均分割,原告石健及被告石红均表示同意,故石硕信的抚恤金由其配偶王安美分得1/2,即26545元,长女石健和次女石红平分剩余1/2,各分得13272.5元。丧葬费是用于安葬亡者的费用,原告支付的丧葬费1529元可以从社保给付的丧葬费中扣除,故丧葬费1000元归原告所有,不足部分由各继承人共同分担,原告可另行主张。取暖费1700元应作为遗产处理,原则上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原告石健、被告王安美、被告石红作为石硕信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被告石盛林作为石勇的代位继承人,各应分得其中的1/4计42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石硕信遗留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取暖费共计55790元,由原告石健分得14697.5元,被告王安美分得26970元,被告石红分得13697.5元,被告石盛林分得425元。
案件受理费1195元(原告已预交),原、被告各负担1/4。被告王安美、被告石红、被告石盛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给付原告29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毛国宏
人民陪审员 于建英
人民陪审员 赵桂青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韩璐
书记员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