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1民初17461号
原告:逄淑泳,男,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徐树刚,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逄淑泳与被告徐树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逄淑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树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逄淑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12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在被告承揽的黄岛区星海城小区从事粉刷工作。工程完工后,2015年11月18日双方对账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劳务费18800元,并出具欠条。该笔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多次支付了6000元,至今尚欠128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徐树刚未到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逄淑泳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称2015年在徐树刚承揽的黄岛区星海城小区从事交房前刮腻子工作,其带领几个人一起干活,完工后经过结算,徐树刚共拖欠其人工费188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本人欠逄淑泳星海城一期人工费¥18800(壹万捌仟捌佰圆整)。特此证明徐树刚2015.11.18。出具欠条后徐树刚曾分三次给其6000元,剩余款项其曾于2016年、2017年找到徐树刚催要,徐树刚称没有钱给付,再后来徐树刚不接其电话了。
本院认为,徐树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逄淑泳在徐树刚承揽的黄岛区星海城小区从事粉刷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逄淑泳提供劳务后,徐树刚应当根据双方结算并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该欠条未约定支付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支付。徐树刚仅支付人工费6000元,现尚欠人工费12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逄淑泳要求徐树刚支付劳务费12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徐树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逄淑泳劳务费1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徐树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广银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