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02民初7193号
原告:金都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东海西路37号金都花园C座一层。
负责人:吴昌明,职务:业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滨,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书亮,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明,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彦霖,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飞,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明,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彦霖,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洪贵,男,1971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传明,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彦霖,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都花园业主委员会诉被告王书亮、被告张飞、被告谷洪贵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滨、王越,被告王书亮、被告张飞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彦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都花园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登报(山东省范围内省级报纸)或发布电台新闻等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青岛市市南区金都花园小区合法成立并积极履行职责的业主委员会,已经青岛市市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行政备案。被告一、被告二系原告所在小区业主,被告三系原告所在小区业主王艳红家属。自2017年以来,被告一、二开始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先是无端指责原告不作为,并提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以改选业委会成员;该目的未能实现后,三被告不顾事实真相,开始煽动极个别业主污蔑原告非法成立。面对个别业主的非议,原告本着服务业主的态度,多次在街道办、居委会的组织下与三被告为代表的少部分业主进行会谈,并积极组织金都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保企业等服务单位参与座谈,解答其疑惑。但三被告并不满足于此,反而不断变换诉求,变本加厉的虚构事实以诋毁原告;2018年10月,三被告找到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真相》栏目组,并由该栏目组以新闻采访的形式,在未对金都花园小区业主进行调查、未采访原告的前提下,于2018年10月8日在栏目中播出“关于金都花园小区脏乱差、金都花园小区业委会非法成立”等不实信息的新闻报道。该报道中不仅有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的片面陈述,其内容充斥着诸如“1、楼道里面都是大小便;2、小区的公共区域停车场脏乱不堪;3、垃圾桶垃圾扔的到处都是;4、两年前自家小区莫名其妙的成立了业委会,到底怎么选出也不知道”等不实信息。该栏目一经播出后,令原告小区业主纷纷议论,致使原告在金都花园小区内的正常工作无法展开,甚至波及金都花园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的管理活动,已经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极大损害。面对被告等极个别业主的污蔑,原告专门查阅了2016年改选业委会时的选票,其上清楚显示包括被告在内的极个别业主不仅知道业委会改选事宜,还在当时的选票当中充分履行了选举权并由本人亲自签名确认。不仅如此,被告一本人在“是否同意续签物业管理公司”的选票中,亲自作出了“不同意续签”的投票。这一系列事实证明,三被告完全清楚并参与了原告选举成立的全部过程,并积极参与了日后续签物业管理公司等过程。三被告关于“小区脏乱差”、“小区业委会非法成立”、“不清楚自家小区何时成立业委会”、“不知如何选聘物业公司进入小区”等言论,完全是对原告名誉权的诋毁跟污蔑,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为维护原告的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处。
被告王书亮、被告张飞、被告谷洪贵共同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法律依据,被告接受采访时表述的金都花园内部物业服务不合格、住宅小区及公共区域环境差及业委会成立被告不清楚等均为事实,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分别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告提交:1、业主委员会换届备案表,证明原告主体适格,原告成立合法。原告经合法程序改选换届后,改选结果已经过香港中路街道办事处、市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认可,且改选结果已在市南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备案。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改选进行行政确认之前,会对设立、改选的程序及结果进行依法审查;业主委员会在经物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之后即合法设立,享有刻制公章、开设账户等权利;故该备案结果,是原告合法设立的行政依据,非经法定程序不可撤销。被告王书亮、被告张飞、被告谷洪贵共同质证称,真实性及证明事项有异议,该证据与被告到香港中路街道办调取的留存备案件在签字部分不一致,签字位置不一致。金都花园业主委员会吴昌民与香港中路负责人签名位置不一致。原告的成立不以取得备案表后依法成立,改选换届时未对外公告及对业主通知,在提交的改选会议中,收取选票人与唱票人均为现业委会成员,及现行业委会成员自行回收选票及唱票,该过程中,并没有街道办及物业办、业主代表监督。被告对原告的换届选举中选票的发票、回收、唱票真实性异议。
2、被告张飞、谷洪贵所填写的业主委员会换届选票,证明被告张飞、谷洪贵明知原告改选换届的事实,并依法行使了表决权。二被告通过省级电视媒体对原告公开发表的言论严重失实且明显存在主观故意。其中,金都花园A31F户登记业主(××)为张蓓,与被告张飞系夫妻关系。选票当中由张飞签名投票。金都花园C23H户登记业主(××)为王艳红,与被告谷洪贵系夫妻关系。选票当中由王艳红签名投票。被告张飞、被告谷洪贵庭后落实称,王艳红的选票,真实性有异议,并非王艳红签字,申请对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张蓓的选票,真实性不清楚,因间隔时间太长,当事人记不清楚了,由法庭依法审查。
3、被告王书亮填写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选票,证明被告王书亮明知原告已经依法成立的事实,并在随后的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选票中行使了表决权。被告王书亮通过省级电视媒体对原告公开发表的言论严重失实且明显存在主观故意。被告王书亮、被告张飞、被告谷洪贵共同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有异议,该证据是被告王书亮对是否续签物业公司的选票,不是业委会改选成立的选票,与本案无关。是否同意续签物业公司不能证明被告王书亮知晓业委会的改选、选举事宜。王书亮未接到改选、选举事宜的通知,未行使投票权利,原告主张被告王书亮知晓业委会成立无依据。
4、2018年10月8日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栏目刻录光盘,证明三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三被告在明知原告依法改选成立,且亲身经历改选经过、依法行使投票权的基础上,肆意歪曲事实,虚构“自家小区莫名其妙的成立业委会”、“如何选出的也不知道”等言论。该栏目一经播出,在金都花园小区中造成了极大影响,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了极大损害。被告王书亮、被告张飞、被告谷洪贵共同质证称,真实性无异议,是否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因原告未提交公证书,被告对此存疑,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被告接受采访所述小区物业服务不合格、脏乱差及业委会何时成立不清楚均为事实,不存在恶意主观损害业委会名誉。对于该组证据,因原被告均认可其真实性,故对其真实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可以证明被告向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民生直通车”栏目陈述相关情况,但无法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
5、律师函,证明在节目播出后,原告立即委托律师向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山东电视台《真相》栏目组发出律师函,要求山东省电视台公共频道停止侵权。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在收到律师函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安排涉案栏目记者来青岛,在重新听取业委会意见后,将该栏目删除,进一步证明因三被告的不实言论,误导《真相》栏目组,并最终导致不实新闻节目的播出。被告王书亮、被告张飞、被告谷洪贵共同质证称,真实性不清楚,系原告与案外人的。对于该组证据系原告向案外人发出的律师函,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相关事实。
被告提交:1、照片一宗、视频光盘一张,证明涉案小区物业服务不合格,小区环境脏乱差,其中楼道中有尿迹,灯具破损不亮,停车场对外出租给餐饮酒店,餐厨垃圾存放于一楼公共区域,污水横流,三座楼的消防通道多处堆放杂物,保安经常脱岗,其中有保安性骚扰业主,香港中路派出所就该事情进行查处处分,小区绿化植被多处裸露,楼梯间公共墙面私自设置广告牌,小区消防设施及配电设施失修。2018年9月1日、2018年9月9日发生火灾,严重影响小区业主生命财产安全。小区收取的物业费与提供的物业服务质价不符。视频是消防通道常年关闭且对方杂物,截止开庭前,被告到关闭的消防通道处依然关门,小区发生过两次火灾,就物业服务已经多次与原告进行协商,原告至今未解决。原告质证称,真实性不认可,照片无原始记录时间,内容缺少关联性,卫生环境属于业主主观感受,从目前金都花园业主满意度,达到95%,物业收费率96%以上,从数据上远非被告所称。且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违法设立,从原告对该证据的陈述可以看出,部分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将矛头对准原告抹黑。
2、香港中路办事处出具的金都花园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记录三张,证明会议参会人员共七人,分别为改选后的业委会成员,唱票、监唱、记录均为该会议七人中的人,即现行业委会成员,无业委会代表、物业办等人员进行监督。吴昌明、周建忠、骞龙、刘东顺、杨秀英在涉案小区无房产。原告质证称,真实性不认可,该证据选择性截取,不是连贯举证,原告已经合法备案,如果被告认为选举唱票等过程存在异议,应该通过撤销行政备案的程序解决,不是凭借主观猜测抹黑。
3、《关于金都花园小区亟待解决问题的情况总结》,证明2018年4月24日,被告及其他业主代表与原物业公司就金都花园物业问题进行沟通,提出问题并提出整改时间,业委会成员、物业公司负责人等在上面签字。原告质证称,真实性庭后落实,一并回复,该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知道业委会存在,知道物业管理问题应该向谁反映,可以证明原告的业委会成员积极履行职责义务,物业管理小区均存在不尽人意地方,各方均在协商解决。
庭审中,对于金都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相关情况,原告称:金都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总共7人,7个业委会成员中王涛、刘东顺、杨秀英在小区中有房产;其他业主是公司有产权,公司选举代表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公司物业公司是华仁物业,吴昌明在华仁物业公司不担任职务。2016年选举业主委员会,街道派人对选举进行了监督唱票。改选业委会选票当中对候选业委会成员名称标注清楚,业主都有房产,对相应代理人身份表明清楚,不会产生误解;候选人是通过公告的形式由业主报名。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主要理由是:1、楼道里面都是大小便;2、小区的公共区域停车场脏乱不堪;3、垃圾桶垃圾扔的到处都是;4、两年前自家小区莫名其妙的成立了业委会,到底怎么选出也不知道”等不实信息。被告称:吴昌明是华仁公司的,但他具体是华仁物业还是其他公司不清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本案而言,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则应当证明被告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原告名誉,给原告造成损害。本案中,原告为金都花园业主委员会,被告王书亮、被告张飞系金都花园小区业主,被告谷洪贵系金都花园小区业主的家属,三被告对该原告成立的选举等流程、原告的合法性并不认可。2018年10月,被告王书亮、被告张飞、被告谷洪贵接受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真相》栏目组的采访。通过采访仅可以看出被告对小区物业服务有意见、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有异议,不能证实三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因此,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未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金都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辛双武
人民陪审员 初安平
人民陪审员 李淑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邵珠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