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4刑初8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盛议礼,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平度市。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盛议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盛议礼退赔一切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毛晓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贺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9]51号起诉书指控:1、2018年8月8日左右,被告人盛议礼至城阳区北后楼社区8号楼1单元单元门门口,盗窃被害人吕某停放在楼下的电动三轮车电瓶四块。2、2018年10月24日7时许,被告人盛议礼至城阳区洼里社区“鑫盛颐网吧”内,盗窃被害人林某放在身边桌子上的OPPOA57t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549元。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盛议礼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盛议礼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盛议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被告人的意见
被告人盛议礼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盗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林俊超。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盛议礼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盛议礼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