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闫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2-2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11刑初1444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8)鲁0211刑初144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2018年9月30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钊,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营某某有限公司,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2018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耿方美,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8]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钊,被告人闫某某及其辩护人耿方美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8月份,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商议偿还债务时,王某甲称公积金账户余额可能为十七万元左右,遂约定由被告人闫某某为王某甲提取公积金后用于偿还王某某的欠款。后闫某某通过中介得知王某甲公积金账户内有205800元,便与王某某商议通过隐瞒到账实际金额和转账交易的方式多挣王某甲的钱,如果被发现就让王某某通过计算违约金、滞纳金等方式给王某甲虚增债务平账。2018年8月8日,在XX楼闫某某的办公室内,王某某和闫某某登录王某甲支付宝账户盗刷王某甲建设银行公积金账户内现金30000元,并删除银行到账短信和转账短信。当日王某某与王某甲按照175800元进行对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王某某盗窃的基本事实无异议;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王某某平时表现良好,之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系初犯,本案具有偶发因素;受害人已经获得赔偿,并给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受害人自身有过错;本案社会危害性小;王某某有家人需要照顾。综上,请求对王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闫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闫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闫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交代案件事实,悔罪表现好;闫某某积极、足额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闫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闫某某符合刑法规定的宣告缓刑的条件;闫某某有家人需要照顾。综上,请求对闫某某宣告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该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闫某某均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确认,经本院审查,公诉机关该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40天折抵刑期40天,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3天折抵刑期23天,即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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