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2-2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98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9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现暂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2018年9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10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9月12日9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隐珠广场,民警制止了唱歌扰民的王某某(已行政处罚),在对其批评教育过程中,围观的被告人陈某某为王某某抱不平并冲进人群捣了出警民警鲁某某右胸腹部两拳,妨害民警执法,后被民警控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事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后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亮书记员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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