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典胜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2-25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2刑初90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2刑初90号

公诉机关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典胜,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身份证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李沧区福临万家A区户,户籍地本市崂山区午山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崂山检公刑诉(2019)101号

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典胜于2018年1月14日6时许,驾驶鲁B号轿车,沿本市崂山区深圳路北向南行驶至科苑纬四路路口时,撞向沿深圳路北侧人行横道西向东行走作业的环卫工人王其环,致王其环受伤,被告人刘典胜报案并抢救伤者,王其环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刘典胜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其环不承担事故责任。法医鉴定:王其环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刘典胜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指控罪名

交通肇事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典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典胜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典胜认罪认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典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晴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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