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2-25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3刑初16号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3刑初1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男,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青岛天鹅出租车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2017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1日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孙翔,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李沧检公刑诉[2018]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麻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孙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底的一天12时许,褚某(已被行政处罚)电话联系被告人于某某欲购买冰毒,双方约至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155号金水龙泽苑西门处交易。当日16时许,于某某至交易地点以人民币530元的价格卖给褚某冰毒一包,重约0.65克。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青沧公(湘潭)行罚决字〔2017〕10822号、108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某某的户籍信息,证人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青岛市公安局湘潭路派出所2017第00134号、00059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贩卖毒品1次0.6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于某某无犯罪记录,此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少,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请求对于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底的一天12时许,褚某(已被行政处罚)电话联系被告人于某某欲购买冰毒,双方约至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155号金水龙泽苑西门处交易。当日16时许,于某某至交易地点以人民币530元的价格卖给褚某冰毒一包,重约0.65克。
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在侦办马某、高杰贩卖毒品案过程中发现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于2017年11月28日将于某某抓获。其到案后供述了向褚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提取笔录,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青沧公(湘潭)行罚决字〔2017〕10822号、108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某某的户籍信息,证人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马某的证言,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青岛市公安局湘潭路派出所2017第00134号、00059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次约0.65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酌情考虑。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能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文颖
人民陪审员  赵桂兰
人民陪审员  范 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郐美娜
书记员刘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