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2-15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90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简易程序)
(2019)鲁0211刑初9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0年8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8]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决定对该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9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在青岛市黄岛区下“特色排瘀”理疗店门口处因琐事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被害人蔡某某顺手拾起地上的木头条朝被害人王某左胳膊打了一下,致王某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王某左侧尺骨粉碎性骨折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就本案达成赔偿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事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蔡某某经营的“特色排瘀”理疗店将蔡某某抓获,后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月25日,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出具青黄司评字【2019】4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调查评估,对蔡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适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蔡某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蔡某某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侯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亮
书记员李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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