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香与林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2-19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82民初8798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82民初8798号
原告:王秀香,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东,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云霞,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王秀香与被告林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秀香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旭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云霞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秀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云霞支付王秀香服装款6697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林云霞承担。事实和理由:王秀香经营服装批发零售生意,林云霞自2016年起多次从王秀香处购买服装,但未付款,2018年3月27日,经双方结算,林云霞共欠王秀香服装款66974元未付,后王秀香多次向林云霞催要欠款,但林云霞拒不偿付,王秀香诉讼来院。
林云霞未到庭,无答辩。
王秀香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光盘一份和微信聊天截图打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王秀香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王秀香与林云霞均系从事服装销售行业,林云霞于2016年开始从王秀香处购买服装,双方的交易方式为通过微信订单、发货、结算,2018年3月27日经双方结算,林云霞尚欠王秀香66974元服装款未付,经双方商定,由林云霞书写书面欠条后,以照片方式通过微信发送给王秀香,林云霞出具欠条后,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偿付王秀香816元服装款,目前尚欠66158元尚未付清。诉讼中,因本院无法直接向林云霞送达,王秀香为此支付公告费300元。
本院认为,林云霞与王秀香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林云霞购买王秀香服装,应向王秀香支付服装款。林云霞为王秀香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故王秀香要求林云霞偿还服装款66158元,本院予以支持。林云霞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林云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秀香服装款661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774元,由林云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建钢
人民陪审员  李广业
人民陪审员  黄义海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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