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101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南村镇驻地海信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贾少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京浩,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凯,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倩,女,1991年5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春,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女,201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春,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林召,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春,平度城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倩、吕某、吕林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3民初6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董倩、吕某、吕林召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份,吕治先系酒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吕治先生前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为其购买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己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己为死者吕治先缴纳社会保险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如果董倩、吕某、吕林召符合相应条件,则相关费用应由社保基金支付,而不是由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支付。
董倩、吕某、吕林召答辩称,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一审已经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驳回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起诉请求:1.判决无需由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向吕某、吕林召分别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050元,共计4100元;2.判决无需由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按每月分别向吕某、吕林召支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3.本案一切费用由董倩、吕某、吕林召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吕治先生前是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1月14日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为吕治先缴纳了社会保险。
董倩系吕治先之妻,吕某系吕治先之女,吕林召系吕治先之父。2018年3月26日,董倩、吕某、吕林召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支付董倩、吕某、吕林召丧葬费1000元;2、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支付董倩、吕某、吕林召一次性救济费49100元;3、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自2018年2月起每月支付吕林召生活困难补助费410元;4、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自2018年2月起每月支付吕某生活困难补助费410元。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6日作出平劳人仲案字[2018]第176号裁决书,裁决:1、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董倩、吕某、吕林召一次性救济费38929元;2、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吕某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050元、吕林召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050元;3、自2018年7月1日起,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应按每月410元的标准按月分别支付吕某、吕林召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吕某年满18周岁时止、直至吕林召终老时止。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需对吕某、吕林召每月所享受的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及时调整并足额发放;4、驳回董倩等3人对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不服提起民事诉讼,董倩、吕某、吕林召未提起民事诉讼也未提出异议。
董倩、吕某、吕林召提供平度市仁兆镇吕戈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该证明记载吕林召只有吕治先一个孩,无其他子女。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因户籍证明是当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出具,董倩、吕某、吕林召补充提供的平度市仁兆镇吕戈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户籍证明,其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无法确认。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据并非户籍证明,而是子女情况证明,吕治先生前系该村村民,该村民委员会对吕治先及子女情况熟知,且该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上述证明形式合法,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吕林召有其他子女。一审法院对董倩、吕某、吕林召提交的该证据予以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吕治先系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属于非因工死亡。《山东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所载:平度属于每月补助标准为410元的地区。故其符合享受该补助费的生活困难直系亲属应当享受每月补助标准为410元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吕治先死亡时,吕某不满18周岁系死者女儿,吕林召已满60周岁系死者父亲,仅吕治先一个子女,应当属于生活困难的供养直系生活困难亲属。董倩、吕某、吕林召未提起民事诉讼,也未对仲裁结果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对其他仲裁结果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董倩、吕某、吕林召一次性救济费38929元;二、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吕某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2050元、吕林召供养2050元;三、自2018年7月1日起,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应按每月410元的标准按月分别支付吕某、吕林召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吕某年满18周岁时止、直至吕林召终老时止;期间,如遇政策调整,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需对吕某、吕林召每月所享受的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及时调整并足额发放。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应否支付职工吕治先非因公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2]74号)第三条规定:“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目前,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青岛地区尚未纳入社会统筹,故应由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所在的企业支付。一审判令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支付吕某、吕林召、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关于该费用应由社保基金支付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虽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对吕林召是否属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故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而董倩是否应该支付吕某的抚养费与本案审理无关,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该异议亦不成立。二审中,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支付董倩、吕某、吕林召一次性救济费38929元,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海信(山东)冰箱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王化宿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仁青
书记员 王 繁
书记员 李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