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菜园村民委员会、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青岛方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1-3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鲁02民终7756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民终77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菜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菜园村。
法定代表人:张佳林,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霞,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龙君,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青岛方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人民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荆朋阳,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宏,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菜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菜园村委)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菜园村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霞、被上诉人海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荆朋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菜园村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海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海易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菜园村委应支付大润发工程、1#、2#安置楼工程招标代理费用系主观推断,与事实严重不符。菜园村委从未委托海易公司为大润发工程提供招投标服务,从未与海易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1#、2#安置楼工程虽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但海易公司未实际履行。因此,海易公司主张其已实际为该两工程实施招投标工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海易公司提供的证据根本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一审法院仅依据3#、4#安置楼《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就认定菜园村委应支付1#、2#安置楼、大润发工程招投标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海易公司未提交任何菜园村委认可的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对大润发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按照海易公司的说法,菜园村委委托其对大润发进行招投标,但双方却从未签订过任何书面合同,这明显不合常理,也与正常的提供招投标服务的行业惯例不符。而且,海易公司提交的3#、4#安置楼《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也恰恰印证了双方招投标工作的惯例,即招投标工作须签订书面招标代理合同。另,合同内容具有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仅对合同约定事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海易公司提交的3#、4#安置楼《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仅约定了双方当事人关于3#、4#安置楼招投标事项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而对合同约定以外的事项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海易公司以3#、4#安置楼《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为依据,主张菜园村委履行大润发工程招投标义务,显然超出了合同相对性。而1#、2#安置楼根本未进行施工,更未进行该工程的招投标工作。海易公司仅提交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但未举证证明海易公司已经履行了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海易公司要求菜园村委支付该工程的招标费亦不应得到支持。综上,面对工程量和工程造价如此之大的工程,在海易公司不能充分有效举证证明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仅依据海易公司提交的3#、4#安置楼《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根本无法以此判断其接受了菜园村委的招投标委托且完成了大润发、1#、2#安置楼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二、一审法院认定3#、4#安置楼招投标代理费总额46273元有误。双方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招标报酬为4万元,并未约定收费标准。一审法院无视双方当事人确定的代理费数额,而以海易公司单方主张的标准认定招标代理费显然有误。菜园村委与海易公司在《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明确约定招标代报酬4万元,并未约定收费标准。若按中标价收取,应约定收取标准或明确按照某一标准计算。从合同中可以看出,只是约定代理报酬为4万元,应以此为准。综上,一审法院通过主观推断判决菜园村委应当承担招投标费,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菜园村委的合法诉权,请求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海易公司辩称,一、关于1#、2#安置楼工程招标代理费问题。海易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直至开标的所有工作,海易公司要求菜园村委依约支付报酬合理合法,菜园村委拒绝支付报酬,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2#安置楼于2010年1月22日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发布了邀请招标公示,并于2010年6月30日向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7月20日在平度市交易厅开标,菜园村委授权张勇作为代理人参加了开标会。开标过程中,评标专家都已到齐,张勇突然说村委领导来电话通知暂停开标。虽然之后该工程再未开标,但海易公司已基本完成此次招标代理工作。1-4#安置楼项目属于邀请招标,海易公司在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发布招标公示之前已经对拟邀请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已将投标人资质、资格、人员安排等情况报招标办审批),组织踏勘现场,受邀请方同意参加投标。否则,招标办不会允许发布招标公示并组织开标。该项目招标方案、委托人关于张勇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开标时的评标专家抽取表及评标专家签到表、电子版的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充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海易公司已完成全部招标代理工作,且中止开标非海易公司造成,因此,菜园村委应支付海易公司招标代理费。二、一审认定3#、4#安置楼招标代理费46273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3#、4#安置楼与1#、2#安置楼分属于不同的合同,3#、4#安置楼合同第三条约定按中标价收取,4万元只是预计价格,该合同第8.1条同时约定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上述合同条款是双方约定的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计算依据,因此,菜园村委应支付海易公司招标代理费46273元。三、关于大润发超市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实际上在菜园村委要求海易公司开始招标时,涉案工程就已经开始建设,属于后补招标手续。菜园村委作为委托人向海易公司提供了该项目的发改委立项批复、土地划拨证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环保审查意见、大润发超市章程等相关资料,用于海易公司向招标办报审备案。在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后,同样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发布了邀请招标公示,并起草了招标文件,但由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等有关手续不完备,一直未能开标。上述工程未开标并非海易公司造成,菜园村委应支付海易公司相应招标代理费。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菜园村委立即支付工程招标代理费共计265452.5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菜园村委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9月10日,委托人菜园村委与受托人海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一份,约定菜园村委委托海易公司为其拆迁安置楼3#、4#(原合同为2#、3#楼,后2#楼变更为4#楼)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招标规模为:7931.36平方米,预计工程造价670万元,代理报酬4万元同时注明按中标价收取,并约定代理报酬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计算方法计算。代理报酬于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付代理报酬的金额的20%,确定中标人三日内付剩余部分。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未支付代理报酬额×按合同签订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逾期支付日数。
2009年12月,海易公司、菜园村委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一份,委托人是菜园村委,受托人是海易公司,合同约定菜园村委委托海易公司为其1#、2#安置楼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招标代理工作,招标规模为:7931.36平方米,预计工程造价660万元,代理报酬为46500元,并约定代理报酬于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付代理报酬金额的20%,确定中标人三日内付剩余部分。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未支付代理报酬额×按合同签订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逾期支付日数。
2009年9月16日,海易公司代理菜园村委的3#、4#安置楼工程的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等发出招标邀请公示,工程规模7931.36平方米,预计造价660万元;2010年1月22日,海易公司代理菜园村委对其1#、2#安置楼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水、电安装等发出招标邀请公示,工程规模7931.36平方米,预计造价660万元;2010年12月30日,海易公司代理菜园村委对其大润发超市工程施工图范围内全部发出招标邀请公示,工程规模2957平方米,预计造价3700万元;2011年1月20日,海易公司代理菜园村委对其大润发超市施工过程监理发出招标邀请公示,工程规模29572平方米,预计造价4000万元。
2009年10月11日,东恒公司中标菜园村委的楼3#、4#安置楼工程,菜园村委向该公司发出中标通知并于2009年10月1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未经开标菜园村委直接确定大润发超市工程的施工单位仍为东恒公司,监理单位为海大公司(原中国海洋大学建设监理公司)。菜园村委对安置楼1#、2#楼工程始终未组织施工,亦未要求开标。
海易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由原企业名称“青岛方正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变更为“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海易公司所诉3#、4#安置楼招标代理费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已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海易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建设部门公示信息显示,海易公司已对菜园村委的3#、4#安置楼工程施工项目发出招标公示并已开标确定中标单位,因此菜园村委应按合同约定向海易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报酬。《招标代理合同》第三条约定,菜园村委应支付招标代理报酬为40000元,但同时注明按中标价收取,故海易公司要求按约定的计价办法计算报酬,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合同第一部分第三条第8.1条约定: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根据中标公示显示,该工程的中标价为6504186元。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应支付的招标代理报酬为46273元。具体计算如下:100万元×1.0%=10000元;(500-100)万元×0.7%=28000元;(650.4186-500)万元×0.55%=8273元,合计:46273元。海易公司要求菜园村委支付该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拆迁安置楼3#、4#楼招标代理费利息问题,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第8.1条约定“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付代理报酬的金额的20%,确定中标人三日内付剩余部分”;第9.4条约定“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未支付代理报酬额×按合同签订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逾期支付日数”。3#、4#安置楼工程招标代理费总额46273元,按上述约定菜园村委应于2009年9月10日后10日内支付20%,即应于2009年9月20日之前支付8000元(预计40000元×20%),因此该8000元部分利息应自2009年9月21日起计算;剩余部分38273元,菜园村委应于2009年9月29日起3日内即2009年10月2日前付清,该部分利息应自2009年10月3日起计算。
2、关于海易公司所诉1#、2#安置楼工程招标代理费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已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海易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开标前的所有工作,因菜园村委原因没有开标,海易公司要求菜园村委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招标代理合同》第三条约定,本工程招标代理费为46500元,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菜园村委逾期给付1#、2#安置楼工程招标代理费利息问题。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第8.1条约定“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付代理报酬的金额的20%,确定中标人三日内付剩余部分”;第9.4条约定“逾期支付时,应收取的利息:未支付代理报酬额×按合同签订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逾期支付日数”。因1#、2#安置楼工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未填写签订时间,且该项目未最终确定中标单位,因此对该项目招标代理费其中20%部分菜园村委应于2010年1月22日发出招标公示之日后五日内支付,对剩余部分招标代理费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1#、2#安置楼工程招标代理费总额46500元,故菜园村委应于2010年1月27日前支付9300元,该93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10年1月28日起计算;剩余部分372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关于菜园村委主张该工程未实际建设不应支付报酬的问题,因该合同属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该合同一旦选中投标人即为履行完毕,该工程因菜园村委的原因未开标,菜园村委应当赔偿海易公司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菜园村委以未开标为由拒绝支付报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3、关于大润发超市施工及监理招标代理费问题。根据查明事实,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海易公司、菜园村委就上述安置楼的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以及建设部门公示的信息证明,海易公司已对菜园村委大润发超市施工及监理项目发出招标公示。可以确定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及监理招标代理合同关系成立,并已实际履行。海易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开标前的所有义务,菜园村委未经开标直接确定了该工程的施工及监理单位,应视为招标工作已全部完成。因此菜园村委应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向海易公司支付招标代理报酬。对应收取的招标代理报酬数额,因双方未书面约定,海易公司主张依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计算,合理合法,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未开标确定中标价,菜园村委亦未提供具体的中标价格,海易公司主张以招标公示公布的预计造价(施工预计造价3700万元,监理预计造价4000万元)作为计算基数,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标准,大润发超市施工项目的招标代理费为160000元,具体计算如下:100万元×1.0%=10000元;(500-100)万元×0.7%=28000元;(1000-500)万元×0.55%=27500元;(3700-1000)万元×0.35%=94500元,合计160000元。大润发超市监理项目的招标代理费为12679.50元。具体计算如下:首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按直线内插法计算监理费收费基价为:84.5325万元,计算如下:(4000-3000)万元×[(120.8万元-78.1万元)÷(5000-3000)万元]+78.1万元=99.45万元,该工程专业调整系数为1.0,复杂程度为一般(Ⅰ级),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因此根据上述标准该工程监理费为84.5325万元(99.45万元×1.0×0.85)。其次、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定的取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按监理费84.5325万元标准计,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费为:12679.50元(84.5325万元×1.5%)。
综上所述,海易公司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菜园村民委员会给付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费265452.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93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菜园村民委员会实际给付款之日止;以8000元为本金,自2009年按9月21日起至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菜园村民委员会实际给付款之日止;以38273元为本金,自2009年10月3日起至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菜园村民委员会实际给付款之日止;以209879.50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4日起至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菜园村民委员会实际给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2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7302元,由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菜园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海易公司提交招标代理工作方案、招标邀请书等材料两宗,证明海易公司已实际履行涉案招标代理义务,且已大部分完成,并非海易公司原因造成中止开标。菜园村委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海易公司提交的2010年12月8日大润发超市的招标代理工作方案和2011年1月6日的大润发超市施工招标文件的时间与事实均不符,因为2011年3月15日大润发超市已经开业,根本不可能在两个月之前进行该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投标,而且从该证据的本身来看,该证据应该不是2010年年底和2011年年初制作,因该纸张比较新,因此菜园村委认为该证据系海易公司伪造,与事实不符。关于1#、2#楼2010年1月5日的招标代理工作方案,代理单位为青岛方正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月22日投标邀请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为海易公司,根据海易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显示,海易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名称由青岛方正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青岛海易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因此其在2010年1月22日的投标邀请书上所记载的明显与事实不符,菜园村委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鉴于海易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该证据不能证明海易公司的主张。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海易公司于2009年下半年先后与菜园村委签订了3-4#、1-2#号安置楼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海易公司提交的招标合同、招标公示、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菜园村委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评标专家签到表、抽取专家一览表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再结合3#、4#安置楼已建成且早已投入使用的事实,可以证明海易公司完成了3#、4#安置楼的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了1#、2#号安置楼开标前的招标代理工作,且并非海易公司原因未开标,1#、2#楼未开工建设原因也不在海易公司,应认定海易公司已完成上述工程的主要代理合同义务,一审据此判令菜园村委支付海易公司1-4#安置楼相应招标代理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3#、4#安置楼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招标代理费问题,虽然该合同第三条约定代理报酬为40000元,但该40000元后面括号中备注“按中标价收取”,同时该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代理报酬的计算方法”中又约定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酬。该约定变更了之前的约定,系双方达成的最终合意,3#、4#安置楼招标代理费应以该约定为最终计费依据,一审据此判令菜园村委支付海易公司3#、4#安置楼招标代理费46273元,并无不妥。菜园村委主张应以40000元计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双方未签订大润发超市施工招标代理合同、监理招标代理合同,但海易公司提交的招标代理工作方案、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海易公司完成了大润发超市施工及监理开标前的招标代理工作,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菜园村委未经开标直接确定施工及监理单位,过错不在海易公司。海易公司提供了大润发超市施工及监理工程的主要招标代理服务,菜园村委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支付海易公司上述工程相应的招标代理费,一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菜园村委主张不应支付海易公司1-4#安置楼及大润发超市工程招标代理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菜园村委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82元,由上诉人平度市人民政府东阁街道办事处菜园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王化宿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遨洋
书记员 吴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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