匙瑞志、魏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1-31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29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匙瑞志,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焕,山东铭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月,山东铭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欢,女,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焕,山东铭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月,山东铭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广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1317号2号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邢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娟,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永鑫,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匙瑞志、魏欢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广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3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和事实核对。上诉人匙瑞志、魏欢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守焕和罗明月,被上诉人广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娟和戚永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匙瑞志、魏欢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实际交付的房屋与规划之间存在重大差别,一审法院未能依法查明。二、2017年12月底交付房屋时,被上诉人采取先让上诉人签《收楼确认书》,后带上诉人实际验收房屋。当上诉人看到房屋与合同不符时,第一时间向物业公司及被上诉人提出质疑,直至提起诉讼。三、双方签订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被上诉人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有关不利因素和特别提示都是采用比较小的字体,在不明显的位置注明,且没有上诉人的签字认可。
匙瑞志、魏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广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匙瑞志、魏欢建筑装修及财产损失9000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广利公司承担。庭审中,匙瑞志、魏欢明确其诉讼请求第一项具体包括:砸阳台费用3000元、补偿款3000元、误工费3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3日,匙瑞志、魏欢作为乙方(买方)、广利公司作为甲方(卖方)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匙瑞志、魏欢购买广利公司开发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保利·中央公园北区》3号楼1单元2204户住宅一处,暂测房屋建筑面积为107.13平方米,单价为9959.84元,房屋总价款为1066998元。合同还约定,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甲方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签署质量合格文件;且乙方按约定付清了全部房款、违约金及履行了其他约定义务。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见附件二),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0天内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变更协议,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乙方约定的小区平面布局(见附件六),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如不能恢复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的0.1%违约金。甲方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1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合同附件二为涉案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该图纸注明:图中入户门以外的公共区域、装饰线条、飘板、构架、踏板、栏杆等所在楼层、平面位置和门窗开启方式以现场实际为准,本图依据2015年6月版施工图纸绘制。合同附件三为涉案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其中对阳台的约定为开敞阳台及露台为铁艺栏杆(首层开敞阳台无隔断)。合同附件六为涉案房屋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
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方有权将装修、设备标准品牌更换为同档次、质量规格或更高档次的其他品牌装修、设备,并不构成违约;乙方不得以房屋装修、设备标准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接受房屋,甲方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补充条款与合同同时签署,补充条款与合同的约定不一致之处,以补充条款的约定为准。
合同所附“不利因素及特殊户型说明”中载明,3#楼一单元301户、302户、303户,二单元302户、303户、304户阳台为0.6m实体栏板+0.5m铁艺栏杆(标准层阳台为0.15m实体栏板+1.1m铁艺栏杆,尺寸以现场实际为准)。以上信息基于截至2015年10月23日以前广利公司了解到的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可能会因为个体理解及所依据资料的差异而存在一定局限性,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上述提示未必包涵该区域所有信息,亦不作为销售承诺,若资料有误差和变更,除《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恕不另行通知。
合同签订后,匙瑞志、魏欢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2017年12月7日,涉案房屋所在项目“李沧区金水路南侧改造项目B-21-1-3地块一期”取得青岛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双方于2017年12月27日完成房屋交付,并签署《收楼确认书》,广利公司向匙瑞志、魏欢发送了《保利·中央公园2017青岛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试行)》和《保利·中央公园业主收楼指南(住宅、商铺)》。在收楼指南“装修申请流程说明图”中载明,特殊装修,包括改变水、电线路,改变墙体结构等装修,审批期限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图纸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前提下)。
涉案房屋阳台在交付时为实体栏板的开敞阳台,匙瑞志、魏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收房时对阳台外观提出过异议。匙瑞志、魏欢接收房屋后,对阳台进行了改造,将实体栏板砸掉,改造成塑钢玻璃封闭阳台。青岛市李沧区房产管理二处认为匙瑞志、魏欢的改造破坏了建筑物外墙保温层,故向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冻结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广利公司交付的房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虽然预售合同附件三约定涉案房屋的开敞阳台为铁艺栏杆,而交付时的房屋阳台为实体栏板,但匙瑞志、魏欢已经签署了《收楼确认书》,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收房时曾经提出异议,故应当视为匙瑞志、魏欢已接受房屋交付时的现状,现匙瑞志、魏欢又以广利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预售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广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原审不予支持。
关于匙瑞志、魏欢主张的砸阳台费用。首先,该砸阳台的行为属于匙瑞志、魏欢在装修房屋时对涉案房屋进行的改造,根据广利公司向匙瑞志、魏欢交付的收楼指南约定,“特殊装修,包括改变水、电线路,改变墙体结构等装修,审批期限一般为五个工作日(图纸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匙瑞志、魏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进行改造前向广利公司或者物业公司进行了申请,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所做的改造符合要求;其次,即使广利公司交付的实体栏板阳台与预售合同约定的铁艺栏杆不一致,也与匙瑞志、魏欢在没有经过任何有关部门或物业许可的情况下将栏板砸掉、改造为塑钢玻璃封闭阳台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即匙瑞志、魏欢的此项费用支出,不是由广利公司的违约行为所直接导致,因此匙瑞志、魏欢要求广利公司承担砸阳台费用3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关于匙瑞志、魏欢主张的补偿款,根据预售合同的约定,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匙瑞志、魏欢有权要求广利公司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的1倍给予补偿,而广利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阳台实体栏板的造价远高于铁艺栏杆,且涉案房屋符合规划许可,不存在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问题,故匙瑞志、魏欢要求广利公司按照其砸阳台费用的1倍支付补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关于误工损失3000元,匙瑞志、魏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故对匙瑞志、魏欢的此项诉讼请求,原审亦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匙瑞志、魏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匙瑞志、魏欢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涉案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且上诉人已接受房屋交付时的现状,事实依据充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审中,上诉人没有进一步提出新的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的事实成立,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匙瑞志、魏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董则明
审判员  高中日
审判员  李晓波
审判员  安太欣
审判员  齐 新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冉冉
速录员  吴苗苗

信网法律频道所公布的法律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依法律与审判公开原则予以公开。因网络延迟或系统故障等,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信网亦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法律文书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请 点击此处,下载申请单,并按照流程申请删改。其他任何关于法律频道的问题,也欢迎通过邮箱law@qdxin.cn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