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忠源,男,198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晖,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金天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东海东路60-15号。
法定代表人:辛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蓄,男,1981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钢,男,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林,男,1954年10月13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青岛市南东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宁忠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宁忠源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依据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五行“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定金合同,虽原告支付了定金,但被告拒收且当日归还了定金”的认定不正确。首先,上诉人处工作人员与被上诉人冷钢在微信软件中就房屋租赁定金进行了约定,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即微信记录的形式约定了本案定金,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之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属于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定金。即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定金,但上诉人已经履行了交付定金的主要义务,被上诉人对此也接受且当场未提出异议(被上诉人冷钢微信中明确表示收到三十万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定金合同成立、生效。其次,被上诉人当日返还定金并非拒收,而是被上诉人收到三十万元定金后,因被上诉人及其公司内部原因要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案外人(上诉人提交的录音证据中显示),被上诉人无法继续履行房屋租赁约定,因此才将定金30万进行返还。上诉人将定金银行汇款至被上诉人辛蓄账户后,被上诉人冷钢微信中明确表示收到三十万定金且没有做出拒收的意思表示。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拒收定金没有任何法律及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当日返还定金并不代表拒收。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支持,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
宁忠源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双倍定金差额30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其依据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为经营酒店需要,原告对外寻租房屋。2018年2月9日被告青岛中金天海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冷钢向原告提供适合经营酒店的房屋一处。2018年2月10日上午,经原被告协商就位于中韩街道枯桃社区百花盛KTV房屋的租赁事宜口头达成一致,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房屋租赁定金30万元,被告收到定金后未按约与原告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拒不履行原被告之间达成的房屋租赁约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为此具状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青岛中金天海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审中辩称,1、答辩人从未对外招租房屋,也没有原告所述的酒店房屋和财产,亦没有授权任何人对外出租房屋和收取定金。2、答辩人从未收到原告所述30万元定金事宜。
辛蓄在原审中辩称,1、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双方并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定金合同。2、原告支付30万元定金系单方行为,未经答辩人同意,在当天立即让本案另一被告冷钢退还原告支付的30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冷钢在原审中辩称,1、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双方并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和定金合同。2、被答辩人支付30万元定金系原告的单方行为,未经答辩人同意,双方对定金的交付时间期限,定金数额及违约责任等也未达成合意。3、答辩人不是本案诉讼主体,从答辩人打给另一被告辛蓄30万元预付款也能证明被答辩人与被告辛蓄发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答辩人没有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也没有收到被答辩人30万元款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原审查明,被告辛蓄、冷钢系被告青岛中金天海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原告提交2018年2月10日上午与案外人陈小龙、被告辛蓄、冷钢谈话录音一份,第1页最后一行宁忠源:“那咱这个签订合同也是什么时候签都可以?”第2页第一行辛蓄:“得先交定金签订合同,……十点半之前给我个准信。”第3页倒数第六行宁忠源:“然后,他这个是村上的集体产权,就是有一个合同,我们是跟中金天海签合同,然后村上处证明,这房子属于村委属于枯桃村还是?”辛蓄:“枯桃村。”第8页第四行,宁忠源:“我们叫定金还是合同。”辛蓄:“125哈125,交一个月的吧,交一个月吧,交一个月定金,合同咱们年前吧,过29就放假了,在29之前拟完合同,拟完合同,打上款,然后我就不管你们了,我想想跟领导怎么说,我一会儿给你个账号吧。”第9页倒数第五行,冷钢:“下午让会计回来。”辛蓄:“回来上班,如果你们真想租,定金也可以交,但是我不保证这事敲死了,对你们来说辛苦两天赚个十来万也行,真的,那我说实话,你们不清楚,人家他爹确实很有实力,有钱,再碰到上次那个情况,我不可能一个项目得罪一个朋友……还是那句话定金我不承诺这个房子是你们的,按照公司规定可以双倍返还,好不好?”宁忠源:那我们多交一点,让他们放弃。第13页第十一行,辛蓄:“定金条你签字,定金条把公章盖上。”原告提交2018年2月10日下午,原告宁忠源、案外人陈小龙与被告辛蓄、冷钢谈话录音一份,第4页第5段,宁忠源:“我想想,他让我转五十万,转五十万,我觉得还要签合同嘛,咱们这个项目再抢手,还是有一个正规的流程,比方说合同有些小的细节的修改,谈判嘛,三十万就可以了,我觉得不可能在赔三十万,这小孩就太任性了。”第六段辛蓄:“今天吧,我为什么说你们没有经验,咱们谈的太快了,我当时急着给他回复,我肯定很急,微信在那里等着,今天他们来的时候吧,我少了一个东西,定金条,你也没跟我要,冷总。”另查明,2018年2月10日,原告宁忠源向被告辛蓄转账支付300000元。同日被告辛蓄将上述300000万元又转账归还原告宁忠源。
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应否双倍返还定金。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折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定金合同,虽原告支付了定金,但被告拒收且当日归还了定金。双方未就定金的具体数额、交付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主张返还双倍定金差额30万元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由原告负担。
二审审理期间,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所查事实同一审,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案经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系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是否正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折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定金合同,虽原告支付了涉案30万元,但被上诉人辛蓄拒收并于当日归还了该30万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辛蓄并未就定金的具体数额、交付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原审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涉案30万元与被上诉人冷钢及被上诉人青岛中金天海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上诉人关于三被上诉人应双倍返还30万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该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800元,由上诉人宁忠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颖颖
审判员 张晓华
审判员 于 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冯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