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1-29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323号
文书内容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
(2019)鲁0211刑初323号

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姜某,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10202451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为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现住地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邵家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138号

指控事实

2018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姜某在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邵家村红绿灯南侧经营的隆广源超市内,因送货数量问题与送货人吴利坤产生纠纷,后姜某用右手击打吴利坤左侧面部,致使吴利坤左眼受伤。经法医鉴定,吴利坤左眼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姜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指控罪名

故意伤害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施社区矫正)。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惠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郑路川

书 记 员 高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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