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刑初8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涛,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高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高密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月25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涛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涛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本院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吉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涛驾驶鲁B×××××双环厢式货车至青岛市崂山区吴记餐馆门口盗窃李某弟弟的红色二轮铃木摩托车1辆。后又至青岛市崂山区郑张村盗窃郑某的豪爵125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50元)。
2017年12月19日凌晨、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徐涛驾驶鲁B×××××双环厢式货车至青岛市市北区,分2次盗窃张克烁的红色天虹90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元)、紫色弯梁摩托车各1辆。
后被告人徐涛被抓获到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徐涛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涛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预缴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涛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徐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徐涛缴纳的退赔款人民币一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郑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宋正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魏聪聪
书记员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