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14刑初57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贵梅,女,1975年6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朝鲜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丙全、孙瑞杰,山东省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8]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贵梅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8日适用一审(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红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贵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金贵梅假借上帝的名义,虚构上帝命其要钱的事实先后多次骗取牛某1钱款共计人民币75000元,在牛某1察觉被骗后,金贵梅退还牛某1人民币11295元,案发后被告人金贵梅被牛某1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贵梅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金贵梅的刑事责任。并提交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金贵梅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庭困难,退还部分钱款等主要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金贵梅假借上帝的名义,先后多次骗取牛某1钱款共计人民币75000元,在牛某1察觉被骗后,金贵梅退还牛某1人民币11295元。案发后被告人金贵梅被牛某1等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经过;证人牛某2的证言,证实该与金贵梅两三年前认识,后来她没地方住,暂时在该家居住,该与家人都信奉基督教,该妹妹牛某1告诉该金贵梅以上帝名义让其帮助金贵梅,该前后四次通过微信转给金贵梅23500元;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金贵梅说上帝让该等帮助她,给她钱,该了金贵梅37000元;证人牛某1的证言,证实金贵梅以上帝名义让该帮她,给她钱,该与大姐牛某2、姐夫李某先后多次一共给了她75000元,后来该发现她在骗人,就让她还钱,她就还给该11295元;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该与金贵梅是对象,该是后来才知道,金贵梅骗了姓牛的女子的妹妹七万多元钱;被告人金贵梅的供述,证实牛某1一家信基督教,该就打着上帝的名义问她要钱,装神弄鬼的说一些她家之前的事情,说这是上帝让她要钱,共骗了牛某1一家共计75000元,被发现后还回11295元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贵梅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性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贵梅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金贵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前退赔部分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贵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金贵梅退赔被害人牛某1损失人民币63705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 宁
人民陪审员 杨 洋
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吴仲雷
书记员袁静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