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安峰与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01-30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8)鲁0282民初8802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282民初8802号
原告:董安峰,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需钢,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鑫,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新兴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0530922954。
法定代表人:孙蓬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贞,山东诚功(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安峰与被告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安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需钢、姚志鑫,被告广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安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6931.5元,其中医疗费28009.34元、误工费47122.02元(63702元÷365天×270天)、护理费15707.34元(638702元÷365天×90天)、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100元/天×20天)、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32092.8元(47176元×(20-6)年×20%)、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广电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26日16时20分董安峰开车经过青岛市即墨区庄头新村西区街道时,广电公司架设的光缆距离地面过低车辆无法通过。董安峰下车想把光缆挂到墙上,以使光缆达到可以通过车辆的高度。在此过程中董安峰被光缆电击后摔倒,造成左侧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董安峰因此住院20天进行相关治疗,多次与广电公司协商未果。现董安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董安峰的诉讼请求。
广电公司辩称,1.根据董安峰陈述其受伤主要是因为电击导致的,而我方的光纤是不带电的,本案是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与我方无关,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董安峰的各项诉讼请求过高;3.根据董安峰提交的录像以及现场勘查情况看,董安峰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且管理行为不当。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26日16时20分左右,董安峰开车回家途径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庄头新村西区街道,因广电公司架设的光缆距离地面过低无法通行,董安峰下车欲将光缆挂到路边墙壁上以便于通行时,不慎跌入路边的沟内受伤。
2.受伤当天,董安峰被送往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电击伤、糖尿病。董安峰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27467.56元。出院后,董安峰又分别于2018年10月30日、11月13日、11月29日、12月15日到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门诊复查,共计花费医疗费411.78元。
3.2018年3月26日,广电公司与董安峰一起到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对董安峰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以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2018年4月17日,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董安峰外伤致左侧肩关节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护理期限为90天;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为此,广电公司支付鉴定费2860元。
4.董安峰生于1951年12月5日,已达退休年龄且每月领取养老金。董安峰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系失地村庄。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相应损失。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因广电公司架设的光缆过低导致董安峰无法正常通行,其下车整理光缆时不慎跌入沟中受伤。广电公司作为光缆的架设方及使用方,未及时发现掉落的光缆而导致行人及车辆无法正常通行,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而董安峰作为非专业人员贸然整理光缆且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本次事故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综合分析各方的过错责任,以广电公司承担70%责任,董安峰承担30%责任为宜。董安峰受伤后,共计花费医疗费为27879.34元(其中住院费用27467.56元,门诊复查费用411.78元)。另外,其提交的两份收据以及一份结算单中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因没有相关的病历和诊断证明予以佐证,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故对于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董安峰住院治疗20天,其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100元/天×20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董安峰主张的误工费,因其已到退休年龄且按月领取养老金,同时董安峰也未举证证明其误工损失,故对于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鉴定结论,董安峰的护理期限为90天,护理费为9000元(90天×100元/天),后续治疗费为10000元。董安峰户籍地,属于失地村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董安峰所受之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且定残之时董安峰为六十六周岁,应当从二十年中扣减六年,故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32092.8元(47176元×(20-6)年×20%)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董安峰主张的交通费,结合其受伤住院治疗以及门诊复查情况,本院酌定交通费600元。对于董安峰主张的营养费,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述损失,由广电公司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根据董安峰的伤情以及伤残程度,对于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支持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赔偿董安峰医疗费19515.54元(27879.34元×70%);
二、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赔偿董安峰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2000元×70%);
三、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赔偿董安峰护理费6300元(9000元×70%);
四、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赔偿董安峰后续治疗费7000元(10000元×70%);
五、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赔偿董安峰残疾赔偿金92464.96元(132092.8元×70%);
六、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赔偿董安峰交通费420元(600元×70%);
七、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赔偿董安峰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上述一至七项款额共计137100.5元,由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八、驳回董安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4元(董安峰预交),鉴定费2860元(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已付),共计8164元,由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即墨分公司负担5044元,董安峰负担3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建钢
人民陪审员  黄义海
人民陪审员  李广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兰梦梦
书记员刘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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