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于学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01-30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鲁02民终281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民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林,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镇山,青岛李沧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军,青岛李沧巨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学海,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晓利(于学海之女),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强,山东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林因与上诉人于学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林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全部财产损失(按评估价值)37767.50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5年11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上诉人依法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即合同的相对权。一审法院将上诉人选择租赁地下负一层存放货物的权利,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认定有主观上过错。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合同的相对权和侵犯财产权的性质,强加给上诉人过错责任;2.本案财产损失是被上诉人过错造成的,上诉人无过错。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倒灌,是因被上诉人在此之前,明知存有隐患并经小区物业通知,没有进行修缮。出租时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情况下,造成上诉人财产损失的结果发生,被上诉人应承担主观过错责任。
于学海辩称,杨林未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继续让物品在水中泡着是有过错的。鉴定价格与杨林提出的赔偿价格是一致的不符合逻辑。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已经告知业主安装反水单向阀是错误的,实际上物业并未告知。因此暴雨后灌水是不可预知的,杨林也是当地人对暴雨后反水时间应该有预知性。
于学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确定的财产损失数额错误。涉案的婴儿尿裤每箱实际浸湿的部分,只占该箱的十分之一(被上诉人提供的影像资料可以证实),被上诉人在事发后没有积极的抢救,任由其变质,在这一点上有严重过错。产品是用塑料袋做的密封包装,在箱底的婴儿尿裤可能浸水,其他部分的产品应该没有问题。因此将整箱产品都认定是损失是错误的。再者评估报告对于该婴儿尿裤参照的价格是市场价格,而被上诉人是该产品的制造商,其损失应当依照成本价确定,参照市场价格则被上诉人的损失加进了盈利,即无论该产品是否能销售出去,均由上诉人买单,这样确定的损失不合法更不合理。鉴定报告认定的价格,与被上诉人主张完全一致,该鉴定报告更加不可信;2.涉案房屋在出租前一年没有溢水,在小区建成后只发生过一次,发生概率很低,上诉人对于天降暴雨而发生厕所溢水不可预见。上次发生溢水后开发商对于下水管道进行了改造,使得上诉人更不可预见溢水事故。对于不可以预见的事故,上诉人不可能有告知的义务,况且中介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3.一审法院认定溢水事故为不可抗力,便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
杨林辩称,1.杨林在一审诉讼中已阐明:2016年8月19日晚发生暴雨将原告存放在涉案房屋内用于出口的1500件布尿裤浸泡,2016年8月21日原告发现时有819件因受潮发生霉变,681件尚好杨林将其转存;2.一审法院根据杨林申请对涉案物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损失的物品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现场清点,并依法给予了评估,上诉人收到评估报告未在法定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评估报告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作为判决依据;3.上诉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录音证据证明:自2010年以来本小区已发生过七、八次类似的雨水倒灌情况。物业也曾通知业户安装单向返水阀,以防雨水倒灌,但于学海没有安装,有意隐瞒了房屋存有的瑕疵。一审中杨林提供了青岛气象台的证明,当晚有暴雨,上诉人以不可抗力作为理由抗辩是不成立的。
杨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15年11月7日签约租赁被告于学海位于青岛鑫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水清木华小区64号楼4单元101户地下室,租期一年,租金6600元。2016年8月19日青岛降水雨水顺厕所溢出,将原告所存房内的出口婴儿尿裤6箱全部浸泡。8月21日原告发现时,箱内物品已经发霉不能使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5年11月7日,原告杨林(乙方)与被告于学海(甲方)通过吴嘉诚房屋信息服务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同意将青岛市城阳区城阳水清木华小区64号楼x单元负x户房屋租给乙方使用1年。期限自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9日至。年租金6600元整。房租不包含任何费用,承租方居住期间产生的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甲方必须保证……出租期间室内设施如出现因质量问题或自然老化需要更换或维修的,由甲方负责维修或更换,如果是由于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
2.2017年3月23日青岛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青气证[2017]10号气象证明载明,“2016年8月19日20时至20日8时,青岛市市区平均降水量77.2毫米,为暴雨。”原告所租赁房屋因厕所溢水,原告存放其中的部分TUshmate婴儿魔术贴布尿裤和按扣布尿裤被水浸泡,发霉受损。
3.事发小区青岛市城阳区城阳水清木华小区过去曾出现业主房屋进水问题,涉案房屋出租的前一年,没有出现过进水。所谓进水是指从地下市政管道往上返水。物业告知业主应当安装防止返水的单向阀,但被告没有安装。房屋租赁时,中介公司未明确告知原告涉案房屋曾经进水以及下雨天应当注意防水。
4.青岛海德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8年2月27日出具青海德评鉴字[2018]第1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涉案TUshmate婴儿魔术贴布尿裤和按扣布尿裤损失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费2500元。经鉴定:涉案TUshmate婴儿魔术贴布尿裤和按扣布尿裤损失价值为37767.50元。
一审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撤回对青岛鑫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租赁被告房屋用以储存财物,双方合同约定,出租期间室内设施如出现因质量问题或自然老化需要更换或维修的,由甲方(即被告)负责维修或更换。本案纠纷虽因强降水这种不可抗力而发生,但经调查,事发小区过去曾出现业主房屋进水问题,物业曾告知业主应当安装防止返水的单向阀,但被告没有安装。被告未尽到作为房屋出租方应尽的义务,故应当对原告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作为房屋承租一方,明知其所储藏物品是怕潮物品,仍然选择租赁地下室储藏,使得事故发生的风险增大,其本身对于事故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故原被告均对事故发生承担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承担比例以5:5为宜。关于原告经济损失,根据鉴定意见,涉案布尿裤损失价值为37767.50元,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8883.75元(37767.50×50%)。关于被告答辩第五项,要求追缴原告所欠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6月5日的房屋租赁费。因本案系侵权纠纷,被告主张系租赁合同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一并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于学海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杨林经济损失18883.75元;二、驳回原告杨林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无证据提交。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问题是:一、一审判决认定损失数额是否正确;二、一审判决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否正确。
关于争议问题一,杨林作为涉案婴儿尿裤的专利权人之一,储藏尿裤系用于销售经营,其损害后果不仅仅限于纸尿裤的成本价格,评估适用市场价值法予以确定价值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依据杨林的证据保全申请,对涉案物品进行证据保全。证据保全过程中组织双方至地下室清点确认尿裤的数量,由此形成的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纸尿裤的单价和数量均可以采用,一审判决根据评估报告确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问题二,于学海在录音中认可涉案房屋被水淹过,且小区七八个楼座都被淹过。一审庭审中于学海对此也予以确认。由此可见,于学海对于房屋易遭水淹的情况明确知晓,但是其并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房屋冒水。于学海系房屋所有人和出租人,其对房屋维护义务显著大于承租人,其行为与地下室雨水冒溢具有因果关系。杨林使用地下室存放怕潮物品虽有不当,但是其存放物品的行为与地下室雨水冒溢没有因果关系,仅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和范围。两者相较之下,杨林的过错行为显著轻于学海的过错行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承担相等的责任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故,杨林承担20%的责任,于学海承担80%的责任为宜,据此于学海应赔偿杨林30214元(37767.5元×80%)。
综上所述,杨林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于学海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
二、于学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杨林经济损失30214元;
三、驳回杨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杨林负担420元,于学海负担6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016元,由杨林负担149元,于学海负担86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 涛
审判员 杨海东
审判员 鲁 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唐伟柏
书记员 王小梅
书记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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