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娜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9-01-22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11刑初78号
认罪认罚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11刑初78号
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娜娜,女,1992年9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0日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8]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娜娜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晓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娜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份至今,被告人张娜娜以每盒125元从一名叫“丽丽”的女子手中购进“帝隆玛咖固体饮料”,后在微信朋友圈销售。2017年7月至10月期间以每盒258元出售给刘润吉4盒。2017年10月30日,张娜娜在销售时被现场查获,当场扣押“帝隆玛咖固体饮料”2盒。后侦查机关从张娜娜处查获“帝隆玛咖固体饮料”9盒。经鉴定,张娜娜销售的“帝隆玛咖固体饮料”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他达拉菲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娜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娜娜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娜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娜娜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张娜娜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娜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无重新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娜娜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张娜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禁止令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任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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